讓末期病人或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有尊嚴地離開人間,一直具有爭議。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最新文件顯示,醫衞局今年內擬就預設醫療指示交修訂並公布立法框架,當中分別為預設醫療指示的法律框架;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法律框架,以及讓及末期疾病的院舍病友可以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
病人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數目升 2013年僅325份 2021年升至1742份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本周五(12日)討論有關預設醫療指示和病人在居處離世的立法建議。醫衞局提交立件指出,在香港立法規管預設醫療指示的建議早在2004年提出。預設醫療指示以及讓末期病人可以在居處離世是尊重病 人選擇、提高臨終病人的生活質素的重要政策措施。預設醫療指示通常是指以書面作出的陳述,以便訂立人在精神上有能力作出決定時,在陳述中指明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時所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而在居處離世則通常指病人可在其選擇的地方渡過最後的日子,例如在家中、安老院或護養院, 而不一定在醫院。
香港現時並無法例或案例訂明預設醫療指示的法律地位。醫管局一直有根據普通法讓其病人於有需要時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惟因未立法成文,因此預設醫療指示對訂立該指示的人士及業界均產生不確定因素。同時,自2012年以來,每年由醫管局病人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數目有上升趨勢,其中列明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的指示由2013年的325份,增至2021年的1742份,升幅逾4倍。
最新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文件顯示,局方今年內擬就預設醫療指示交修訂並公布立法框架,當中主要會在三方面進行修訂,包括立法預設醫療指示,規定任何年滿 18 歲、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士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以訂明如該人無精神能力行事時,不得對該人施以其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
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時,須有兩名證人見證,而其中一人須為醫生,以訂立該指示時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亦須向訂立者解釋預設醫療指示的性質及拒絕指明治療的後果。如訂立者想撤銷預設醫療指示,可以採用口頭、書面燒毀、撕毀等其他方式。
另外,醫生亦可向列明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的預設醫療指示訂立人,在其所訂的條件獲符合時,另行發出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指明不得向該病人進行心肺復甦術。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須由兩名醫生發出,而其中一人須為專科醫生。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將會採用法定訂明表格,以方便識別。
由於現時救護人員必須要為看似需要迅速或立即接受醫療護理的人進行心肺復甦術,故政府亦會修訂相關條例,以遵從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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