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衞局正草擬《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及相關法例修訂,落實預設醫療指示和病人在居處離世的立法建議。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今日(12日)討論相關事宜,醫務衞生局副局長李夏茵表示會以「慎入易出」為原則,讓病人可謹慎考慮訂立預設醫療指示。
草案規定任何年滿18歲、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士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資料圖片
草案規定任何年滿18歲、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士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以訂明如該人無精神能力行事,而其所訂的其他條件獲符合時,則不得對該人施以其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草案建議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時,須有兩名證人見證,而其中一人須為醫生,並建議採用書面方式訂立,訂立者日後亦可以口頭或書面等方式,簡易撤銷指示。
李夏茵建議使用紙本作指示,如病人後悔,可以撕去指示或刪去簽名撤銷指示。資料圖片
李夏茵表示預設醫療指示會以「慎入易出」為原則,如突然改變決定,亦有機制宣告指示無效,如採用中央電腦系統,當病人已是末期身體虛弱,仍要花長時間在電腦系統核對,再宣告指示無效,過程可能會較為艱難及有難度,因此建議使用紙本指示,如病人後悔,可以撕去指示或刪去簽名。她又指,如病人接受晚期治療,家屬會參與及了解病人訂立臨終指示的意願,相信可以避免不知情或事後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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