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不少人因為不清楚執法界線,引起擔心。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認為,《香港國安法》關於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條文中,使用「勾結」一詞,帶有「不能見光」的貶意,因此市民不會因為出席一些有外國人在場的場合時,因批評內地或特區政府而被視為勾結外國勢力。

熊運信在港台電視節目《國安法事件簿2》強調,雖然自由不是絕對的,但法庭將言論自由看得較重,他不覺得批評政府政策會構成刑事責任,但若批評後表明若政府不改變政策,便會進行一些危及政府運作的事,例如呼籲全港的士堵塞交通等,就有機會觸犯《香港國安法》。

熊運信說,香港現行法律有一條《官方機密條例》,如果被告人能夠說明自己當時沒理由相信、亦不知道其處理的材料是機密文件或資料,並獲法庭接納,則可成為抗辯理由。不過,若被告人知道有關材料是機密,但覺得會影響市民大眾而選擇披露有關資料,則不是辯護理由。

---

《星島頭條》APP經已推出最新版本,請立即更新,瀏覽更精彩內容:https://bit.ly/3yLrg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