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前地產代理訛稱一個單位屬自住物業,詐騙一間銀行、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維持向他批出按揭貸款約490萬元,遭廉署起訴。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2項欺詐罪,今被判監16個月,另充公約107萬犯罪得益。法官謝沈智慧指欺詐屬嚴重罪行,被告持續犯案及指使租客將水務署帳戶轉移至其名下,更加重案件嚴重性。
辯方早前求情時,指38歲被告趙嘉威因本案將失去地產代理牌照,已是很大懲罰,而被告本來亦打算自住在涉案物業,但因被告姐姐到內地工作緣故,因此被告繼續與家人同住和分擔家庭開支。
惟法官不接納辯方求情,指被告失去牌照是咎由自取,而他在申請按揭貸款時,在相關文件中聲明物業屬自用,他知悉如果情況有改變,他有責任通知銀行,被告是公然及故意地違反聲明和欺詐銀行,並不構成減刑理由。
案情透露,銀行在批核自住物業按揭貸款時,須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指引中有關按揭成數上限的規定。按揭證券公司於1999年推出按揭保險計畫,及後自2018年5月起,參與計畫的銀行可向價值600萬及以下的自住物業提供最高達8成按揭貸款。
被告於2016年1月簽署一份臨時合約,購買一個價值600萬元的住宅物業,並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保險計畫下的按揭貸款。被告在相關文件中,聲明物業屬自用。按揭證券公司批核該申請,被告其後獲滙豐銀行提供按揭貸款約490萬元,並於2016年3月底獲發貸款。
滙豐銀行於2017年5月及2020年1月分別發出信件,要求被告確認有關物業是自用。被告作出確認,並於2020年2月應滙豐銀行要求,提交其銀行月結單及物業的水費單作證明;被告另要求租客將水務署帳戶轉移至其名下,以便向滙豐銀行提交水費單作證明。滙豐銀行、按揭證券公司及按證保險公司因信納被告遵守自住規定,維持其按揭貸款。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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