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李家超在上月底提出區議會改革的原則和方向時,《東觀點》已率先表態支持,強調香港有必要將過去變了形、走了樣的區議會制度撥亂反正,回歸《基本法》的規定和重拾行政主導,以達致維護國家安全和切實改善民生這兩大目標。政府隨後公布了「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範圍和內容遠比改革區議會遼闊,但部分人仍舊將目光集中於區議會民選議席減少,一些反中亂港勢力和西方反華傳媒更將改革抹黑為「民主倒退」云云,必須嚴正糾斥。
香港是法治社會,中央強調要依法治國、依法施政,因此特區的任何制度和政策措施,都不能偏離《基本法》。《基本法》第六十六條訂明,香港的立法機關就是立法會,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由選舉產生,惟有關地區組織的第九十七條,僅稱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沒有指明有關組織就是區議會或必須設有區議會,也沒有規限該等組織的產生辦法。正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所講,過往的區議會組成及產生辦法變更,從來都不是香港民主進程的一部分,因此現在減少民選議席與重設委任制,也不存在甚麼「民主倒退」的問題。
當局提出的改革方案重新確立了上述憲法原則,並凸顯出香港的地區組織可以是多元化及不時變動的。例如回歸後不久,特區政府就因應禽流感等事件而取消了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兩個地區組織。而除了區議會,簡稱「三會」的「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及「分區委員會」,還有新設立的「關愛隊」,也是協助政府進行地區管理及提供社區服務的地區組織之一。當區議會的性質和運作,偏離了《基本法》的原意和初心,變成了近似政權性的組織,可能威脅到國家安全和不利地區的有效管理,政府完全有權將其改變以至廢除。
此外,過往政府的地區工作最為人詬病的,是不同部門各自為政、互相卸責,遲遲未能為市民解決種種迫切民生問題。
建議方案就此提出了三大改革。首先是設立由政務司司長主持的「地區治理領導委員會」,專責制訂地區治理的整體策略和政策措施。其二是汲取了過去一年打擊地區衞生黑點、店舖阻街和鼠患等「老大難」問題的成功經驗,重新定位由政務司副司長主持的「地區治理專組」,加強統籌各個政策局與部門的地區工作。其三是改由民政事務專員擔任區議會的主席,讓民政專員同時身兼區議會、「三會」和「關愛隊」的領導,統合好三者的意見和服務,避免資源重疊和議而不決,更有效和及時地回應市民訴求。
建議方案還引入了「資格審查制度」和「履職監察制度」,確保不論是民選、間選或委任產生的區議員,都會時刻履職盡責,愛國愛港,不會在當選或任命後變形走樣。只要改革後的各個地區組織和政府部門,能夠切實、迅速地做出成績,聆聽民意,改善民生,反中亂港勢力的「民主倒退」口號自然就喊不響、沒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