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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報稱曾任保鏢的女子詹心桀於鰂魚涌公園槍殺姨舅,造成2死2傷。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詹心桀全部2項謀殺罪及2項有意圖而射擊罪罪成,法官潘敏琦依例判處被告,2項有意圖而射擊罪則判囚18年。詹心桀早前上訴定罪及判刑,上訴庭今早於高等法院公佈判詞悉數駁回,維持原判。

槍殺案現場。資料圖
槍殺案現場。資料圖
槍手用的小手槍。 資料圖
槍手用的小手槍。 資料圖

47歲被告詹心桀無報稱職業,被控於2018年6月26日,在鰂魚涌公園內謀殺其二姨詹少芬(80歲)及其四舅父詹鎮基(62歲),及意圖使二舅父詹前駒(75歲)及三姨詹小慧(63歲)身體受嚴重傷害而向2人射擊。

判詞引述上訴方理據指,原審時減責神志失常舉證責任在上訴人詹心桀一方做法不公,侵害了其公平審訊的權利以及無罪假定。判詞指出刑事訴訟基礎定律為舉證責任在控方,要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然而在謀殺案中以減責神志失常作辯護卻是例外,要證明其因神智失常而殺人,責任減低,舉證責任在辯方。判詞減責神志失常只屬情有可原的特殊辯解,以減輕犯案性質或刑期,從控罪結構分析,即使考慮到減責神志失常時,謀殺罪控罪元素始終不改,既不影響謀殺罪辯護理由,也無關犯案能力,並且直到陪審團肯定被告蓄意非法殺人時才需考慮減責神志失常辯解,故沒有違反無罪假定。

另一方面判詞指控方極難反證被告人神智正常,以否定減責神志失常辯護。判詞指除有案例支持外,原則上亦合理,案情顯示上訴人行刑式以手槍槍擊2名死者頭部,其向警方及精神科醫生提出的說法亦毫無疑問顯示其具謀殺意圖,故駁回其定罪上訴。

判詞又引述上訴方理據指原審法官對上訴人有惡意,只考慮對其不利證據,蓄意射擊罪每罪以12年為量刑起點並不合理,類近案件只判監9年。判詞反駁指本案有重大加刑因素,上訴人於公眾地方開槍,準備大量彈藥以備不時之需,行刑式槍殺2各親人,另外2人僥倖逃過死劫,故不認為原審法官量刑有錯,駁回刑期上訴。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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