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以訂定法定上訴程序,供控方就原訟法庭在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作出的無須答辯的判定提出上訴,以及就原訟法庭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所作出的無罪裁決或命令,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有關《條例草案》將於本周四(25日)刊憲,並將於5月31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律政司發言人今日(23日)表示,為了填補刑事上訴制度因控方未能就原訟法庭專業法官錯誤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及無罪裁定提出上訴而出現的法律空隙,避免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擬議的新法定上訴機制實屬必要、正當和及時的應對方案。

(一)無須答辯判定的上訴建議

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如原訟法庭法官作出無須答辯判定並指示陪審團宣告被告人無罪,即使法官的判定明顯有錯,現時並無法定程序可讓控方提出上訴,被宣告無罪的被告人也不能再次受審。《條例草案》針對這種情況訂定上訴機制。 

(二)《香港國安法》第46條的上訴建議

一如由區域法院法官及裁判官等專業法官審理的刑事案件,如案件於原訟法庭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審判庭會述明裁決理由。然而,如審判庭判處被告人無罪,即使其裁決理由可能顯示犯下法律上的錯誤,控方也無權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這與《區域法院條例》或《裁判官條例》訂明可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的無罪裁定上訴的規定形成對比。《條例草案》針對這種情況訂定案件呈述上訴機制。

兩項建議提出的立法修訂屬程序性質,適用於立法修訂生效後作出的判定、裁決或命令。

條例草案》無損被告人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也不牴觸一罪不能兩審的原則。

律政司已先後在2月27日及5月22日就兩項建議諮詢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事務委員會表示支持修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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