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歲男警去年1月在屯門一間酒店與女網友交歡時,偷竊對方的信用卡到便利店及超市購物,翌日佯稱拍攝了影片勒索對方2萬元,當值期間駕駛警車去交收,被同袍拘捕期間猛烈反抗指「做緊嘢唔好搞大佢」。男警今早於區域法院承認盜竊、勒索及拒捕等5罪,另1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則獲准存檔法庭。法官溫紹明斥被告行為卑劣,判囚24個月。

溫官指被告陳子浩偷取他信用卡使用,嚴重之處在被告取得事主信任才可接觸到事主私人財物,犯案違背了事主信任,有見被告初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2罪涉案金額不高,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盜竊罪則為12個月。溫官續指被以私密影片相片勒索女事主為非常惡質行為,不論影片是否真實存在,事主所受驚慌、惶恐及苦惱都會非常困擾,甚至造成難以磨滅的傷害,故須判刑阻嚇。溫官痛斥事主相信被告才發生性行為,被告卻反過來以此傷害事主,行為卑劣,基於勒索金額少、沒有證據顯示影片真有其事,以2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拒捕罪則為3個月。溫官指認罪扣減3份之1,勒索罪行性質不同,部份刑期分期執行,共囚24個月。

案情指,被告陳子浩去年1月17日以網名Avis於Tinder 認識了26歲女網友X,2人聊及性話題交換裸照,曾提議網上性行為後,改為1月19晚到屯門悅品度假酒店交歡。當日X進房後放下手袋及背囊,為被告口交時看見床頭放著一部紅色iPhone ,後放在枕頭之間。被告曾提議拍攝片段,惟遭X拒絕。事後被告先行離開,X翌日凌晨打算用信用卡支付另一間酒店房租時,發現信用卡不翼而飛,遂報失信用卡。根據交易紀錄,被告離開酒店後,到元朗住所附近的7-11便利店及百佳超級市場用X信用卡購買了約值136元美金貨品(約為港幣1100元),第三次交易則失敗。

被告1月21日於Telegram 向X發訊指「我上次拍咗你片」,威脅發送給其友人,索價8000元,收款後刪除片段,後改口要求15000元,如同日4時前未能交收則會提升至4萬元。X聞言驚恐,在表姐陪同下報警求助。經討價還價後,被告於當日4時再改口要求2萬元,X在尖沙嘴警署報案期間與被告保持聯絡。X當晚10時許將裝滿廢紙的紙袋塞入被告指定的加連威老道一個大廈信箱。被告上前收取款項時遭埋伏警員截查,被告逃跑時被警員25249及53485制服,期間激烈反抗,曾表示「做緊嘢唔好搞大佢,有事慢慢講」。事件中警員53485追捕期間擦傷右手右膝。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當值期間離開馬鞍山警署,駕駛無標記警車到尖沙嘴徘徊。

辯方求情指被告修畢高級文憑,2016年8月加入警隊,與女友同住,盜用信用卡購買日常用品約值1100元,金額不高,只出於一時貪心,而交換的裸照亦沒有拍下樣貌。辯方續指被告實際上沒有錄影影片,勒索只為空洞恫嚇,並同意執法人員為加刑因素。

被告陳子浩承認於或約於去年1月20日,在屯門悅品度假酒店一間房間內,偷盜一張屬於X的財產,並在同日分別於元朗安定樓地下C鋪7-11便利店及金馬大廈地下百佳超巿,虛假地表示持有該信用卡,並用該信用卡購買兩包海藻、一瓶橙汁、兩包雞蛋、兩包薄荷糖、七包雞胸肉和四包香煙,以及一包濕巾、三個濕巾套裝、兩瓶辣椒油、兩盒口罩及一個袋。被告另承認於翌日以恫嚇方式要求X交出兩萬元,並在尖沙嘴加連威老道與嘉蘭圍交界,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25249及53485。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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