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郝春榮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郝春榮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查扣在案的郝春榮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1年,郝春榮利用擔任中共遼陽市太子河區委副書記、太子河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遼陽市委常委、遼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朝陽市委副書記,遼寧省旅游局局長,中共盤錦市委副書記、盤錦市人民政府市長,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供給、工程承攬、行政審批、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883萬余元。
任副省長時的郝春榮。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郝春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於郝春榮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繳、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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