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地產代理向上司提供賄款共逾37,000元,以換取獲報稱為促成兩宗物業交易的代理。被告今日(5月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70日。
劉子揚,31歲,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中原地產)前高級客戶經理,早前承認兩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稱,基於案件性質,法庭必須判處被告即時入獄。他以監禁四個月為量刑起點,經考慮多項求情因素,將刑期扣減至70日。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任職中原地產高級客戶經理,隸屬屯門一間分行。根據中原地產規定,就被告促成的物業交易,被告及該分行的經理可分別獲取銷售佣金及主管佣金。
中原地產禁止分行經理向下屬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以安排下屬處理或協助處理由分行經理促成的物業交易。
兩名中原地產客戶於2018年1月及5月分別購買兩個屯門私人住宅物業。雖然該兩宗物業交易均是由上述分行經理所促成,但上述分行經理卻建議報稱被告為促成有關物業交易的代理。
中原其後就該兩宗物業交易向被告發放銷售佣金共逾91,000元。被告因應該分行經理要求,向對方提供兩筆賄款共逾37,000元,以報稱被告為促成上述兩宗交易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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