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司龍少泉2016年向政府及銀行申請貸款時訛稱出租物業為自住,獲批貸款合共近600萬港元。他欺詐被裁定欺詐罪成,判囚18個月,提出定罪上訴早前遭駁回。上訴庭今頒布書面理由,指本案有極其充份的證據顯示龍當時是想購買一個連租約的單位,亦清楚知道原租客會繼續租住,認為上訴理由無合理可爭辯之處,定罪也沒有任何不穩妥之處。
上訴方認為控方原審時於結案陳詞階段才提及,龍沒有呈交涉案物業的補充協議,來推論龍蓄意隱瞞出租計劃,是對補充協議的錯誤詮釋,亦偏離控方案情,以致龍沒有獲得公平審訊。上訴庭則認為補充協議只是原審法官席前證據的一部份,控方可以利用補充協議作出支持控方案情的陳詞,辯方在原審時從沒要求重新傳召有的關控方證人,以讓辯方作出盤問,故不認為原審法官以偏離控方案情的檢控基礎將龍定罪,亦不認為原審法官放於補充協議的比重會令審訊變得不公。
上訴庭表示,原審法官在判決理由中,已詳細處理重點爭議事項,重點分析龍當時的認知及心態,沒有含糊之處。而本案有極其充份的證據顯示,龍當時是想購買一個連租約的單位,而不是一個不連租約以「交吉」形式出售的物業。原審法官絕對有權推論出,龍清楚知道其物業於交易日亦連有租約,且原租客會透過與龍新簽訂的租約繼續租住其物業,又沒有將補充協議一併呈交,屬蓄意隱瞞他會把物業出租的事實,來達致有罪裁決。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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