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署指,一名劏房房東因涉嫌向租戶濫收水費,違反《水務設施規例》第47條,今天(3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2項控罪,分別被判罰款1,800元及2,000元,共被判罰款3,800元。
水務署發言人表示,署方去年(2022年)11月接獲投訴,指有人向深水埗醫局街一劏房租戶濫收水費。署方經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違例者提出檢控。
發言人續指,署方一直針對濫收劏房戶水費行為,作出主動巡查及提出檢控,自首宗案件於去年(2022年)年6月定罪以來,本案為第8宗定罪的同類案件,罰款金額介乎1,000元至5,000元。根據《規例》,供水帳戶的註冊用戶(通常為業主或房東)只可向其處所佔用人(通常為租戶)收回繳交給水務署的水費。若註冊用戶向佔用人收取的費用超過此金額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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