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歲的士司機涉於去年5月凌晨,趁14歲女兒躺在床上、疑似睡著時,非禮她胸部;及因女兒凌晨與男友通電話,而用棍打她,致其手腳瘀傷。涉案的士司機否認猥褻侵犯和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共兩罪,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少玲今(1日)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指被告否認曾摸過和打過女兒,但其證供反覆、不盡不實,故拒絕接納其說法。案件押後至6月20日作求情,以待索取被告心理報告及事主創傷報告,期間被告還押。
67歲被告W.M.P.、報稱的士司機,被控於2022年5月11日在秀茂坪某單位猥褻侵犯14歲女童X;及於同年5月14日在同一單位襲擊X致造成她的身體受傷害。
控方案情指,去年5月11日凌晨約2時半,X與男朋友Y談完電話之後,打算睡覺。X其後聽到被告進入房間,她扮作睡覺,她當時身着睡裙,沒有穿內衣。被告拿走她身上毛巾後,拉高睡裙,及伸手入睡裙內,「捻」X兩邊胸部。X事後用電話傳訊息及致電給Y,告訴Y遭被告摸,X另將事件告知母親Z。
3日後的凌晨,X在床上與Y通電話,被告指吵著他睡覺,從X床下拿出木色棍打向X的頭,X用右手腕擋,右手因此瘀了。X其後用她放在上格床的白色鐵棍抵擋攻擊,但遭被告搶走及用來打X。X的左手手指、右小腿和右膝亦有瘀傷和擦傷。
被告在警署錄影會面中,稱案發時見到X把濕毛巾搭在肚子上,便扯走毛巾,他見到X肚露了出來,但沒有留意X下身衣著;而5月14日凌晨,因為X通電話影響他睡眠,便用棍「扑」X頭部,但稱X擋住,又指只是做出姿勢嚇X,X之後拿出白色鐵棍,兩人搶棍期間,X可能「刮到」。被告在審訊中亦出庭作供,稱沒有摸過X,也沒有打她。
惟法官今裁決時,指被告的說法亦不盡不實,例如被告供稱看到X腹部,被問到X有否穿內褲,卻稱沒有留意。法官指既然被告見到X腹部,必然會看到X有否穿內褲,被告這樣說只是為了掩飾。
另外,被告在庭上供稱用棍指向X肩頭,但錄影會面卻稱用棍「扑」X頭部;他又供稱棍沒有接觸到X,她沒有機會在擋被告時受傷,但是他在錄影會面卻說X有可能在擋他的時候受傷。法官指被告說法反覆,難以令人相信,故拒絕接納被告證供。
相反,法官指X作供時神情肯定,答案清晰,將其所知所聞如實告知法庭,對於被告有否用白色棍打她,X也坦白承認不記得。法官認為X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最終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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