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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2020年以車牌查冊來報導元朗「721」事件,其後被裁定2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定罪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庭今早裁定上訴得直,判蔡玉玲勝訴,撤銷定罪。

蔡玉玲見記者。 陳子豪攝
蔡玉玲見記者。 陳子豪攝
蔡玉玲向記者展示審庭裁決。 陳子豪攝
蔡玉玲向記者展示審庭裁決。 陳子豪攝
蔡玉玲見記者。
蔡玉玲見記者。
蔡玉玲見記者。
蔡玉玲見記者。

 

蔡玉玲。 資料圖
蔡玉玲。 資料圖

本案上訴爭議為:一,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 章)第 4(2)條,運輸署署長可否因爲申請人的申請目的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無關為由,拒絕向申請人提供證明書?二,如果上述問題答案是正確,那麼應該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一詞?特別是這是否包括申請人針對或涉及車輛在道路上的使用而作出的新聞調查?

終審庭今公佈判詞,指根據對《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 374E 章)第 4(2)條的正確詮釋,隱含的意思是申請人查冊必須向運輸署署長提交某種形式的申請以取得證明書,而因為車輛登記細節可能包括個人資料,署長本身有責任管理資料並將濫用風險降至最低,才要求申請人說明申請的用途相關,故裁定就申請用途而作出的陳述屬要項。

判詞續指,鑑於申請表格上訂明廣泛整體申請用途,即「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因此申請選項「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必須被理解為涵蓋任何其他與交通或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沒有明確理由限制為申請者本人使用車輛作交通或運輸相關的事宜。加上按照免受可疑刑罰原則,和言論及新聞自由受憲法保護,終審庭認爲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針對車輛的註冊車主與其車輛使用與某罪行有可能關聯——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以外,裁定上訴人關於申請證明書用途的陳述不屬於虛假陳述。

終審庭又指因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輪的事宜」的一詞既不清晰也不明確,考慮到媒體和新聞機構申請及獲發證明書的數量,上訴人作爲記者很可能誠實地錯誤相信其新聞工作用途包含在「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内。下級法院推斷上訴人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對上訴人造成實質及嚴重的不公,裁定上訴人在陳述其申請證明書用途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並非不可抗拒的推論。判詞終指雖然下級法院指申請用途屬要項的決定正確,惟上訴人就涉案車輛使用進行的新聞調查確屬「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輪的事宜」此一廣泛概括類別,故上訴人陳述既非虛假,亦非明知虛假,故終審庭一致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各項定罪。

37歲記者蔡玉玲被控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即表示申請證明書以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

蔡玉玲庭外指判決「對所有記者、對業界都係一個喜訊來嘅」,清晰指出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對傳媒業希望是一件鼓舞的事。蔡玉玲自言聞判後「係開心嘅,對我來講係好似好耐冇遇過一件開心嘅事」,無法想到其他字眼來形容目前心情,會享受當下的快樂。

蔡玉玲亦明言無論業界記者還是全港市民,未來也要擔心政府繼續於其他方面收緊新聞資料搜查,希望社會可聚焦討論日後在各行各業如何能改善取得資訊情況以符合憲法保障。蔡玉玲回想自2020年11月被捕至今歷時30個月,期間已對新聞工作造成限制,希望同業進行新聞調查時不要因此被嚇怕,又期望業界作合理安排,對前線新聞工作者有信心。

蔡玉玲亦感嘆本案終於贏得公道,惟深明這非必然,提到過程中大家一直堅持追求公義,不容權貴奪取心中的信念,在現時環境中展示了有力的姿態。蔡玉玲最後認為「無論制度點樣變,呢幾年可能我哋都發現好多嘢喺無聲無息就消失咗,或者好多嘢都好似唔見咗,但係我相信心入面嘅信念呢始終好難俾人攞得走嘅」。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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