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於2021年試行大灣區青年就業計畫,透過補貼薪金,鼓勵本港青年赴大灣區城市工作,並於今年3月恆常化。不過有政界人士關注,內地一項稅務安排,有可能影響計畫成效。
該計畫由政府按每名受聘畢業生,向在香港及內地均有業務的企業,發放每月1萬港元津貼,為期最長18個月,參與企業須以不低於1.8萬港元月薪聘請畢業生。
內地在2018年更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2019年起任何人在內地居住滿183天即有義務交稅,在境內和境外(包括港澳)收入均需按內地稅制評稅或納稅。不過政策未全面執行,只要在內地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足6年,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該段期間來源於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可予免稅,俗稱「六年規則」。
內地個人所得稅採累進制,倘以月薪1.8萬港元計,計畫受助人年薪至少21.6萬港元(近20萬元人民幣),按理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有政界人士反映,隨着6年「限期」將至,後年起陸續有港人須繳付內地稅項,而內地稅率遠比香港為高,變相削弱計畫吸引力。
民建聯議員顏汶羽表示,近期收到不少參與計畫的企業求助,指兩地政府對政策細節的解說不清,到底「六年規則」是2019年開始計,抑或以該名青年到內地任職起計?他說企業不清楚應否循計畫聘請港青,因不肯定一、兩年後他們是否需繳交內地稅,以致難以留在內地工作。他稱曾翻查兩地政府網站及向當局了解,但未獲清晰答案。
顏汶羽指,港青循計畫赴內地工作,必定超過183天居於內地的範圍,「就算即日來回兩地」,若內地「揸正嚟做」徵收內地稅率,在內地工作的收入已無優勢,難免令港青卻步。「六年規則」下,在內地居住滿183天的任一年度單次離境超過30天,6年時間會重新計算,但他認為企業工作各有不同,要長期在內地工作者離境一整月,未必人人做到。
有熟悉稅務政策人士透露,曾私下向勞福局了解,原來計畫內所有青年學員都是與港方企業簽合同,因要確保萬一出現勞資糾紛,特區政府有能力追究,所以理論上參加者不被視為內地納稅人。不過實際操作上由於他們在內地工作,當地政府仍有可能視他們為徵稅對象。至於內地具體計法至今未清楚,存灰色地帶,需政府明確解釋。
青年發展委員會副主席梁毓偉則認為,除稅務外,在大灣區工作所獲得的閱歷、對前途的幫助,亦是青年到內地工作的考慮因素,加上勞福局亦委託服務單位協助在內地人生路不熟的青年,相信計畫吸引力仍很大。
聶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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