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女學生從2018年起,涉嫌在個人社交平台公開發布共22則宣揚香港獨立的帖文,內容包括「共產黨倒台」、「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等,被控1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她今日(16日)被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暫時毋須答辯,辯方有保釋申請。《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後,批准被告的保釋申請。
被告袁靜婷(23歲,學生)被控於2018年9月7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和Instagram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法官批准被告除了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均現金1萬元外,須每周到警署報到兩次、刪除任何電子裝置內的社交媒體程式及不得參與多過5人的通訊平台群組等,同時把案押後至8月2日,以等待一宗高等法院上訴案的最新進展。
控方指,今天本身已準備好答辯,但知悉辯方有法律觀點的申請。辯方大律師高麟提出,初步爭議點分別為裁判法院是否有司法管轄權、能否有域外法權及被告最後一次作出行為是否超出半年的檢控時限,認為法庭必須盡快處理該些議題。
控方回應,對於司法管轄權,高等法院上訴庭在本年7月4日將安排一宗同類型法律觀點上訴案的聆訊(CACC 62/2022),案件為譚得志(快必)涉發表煽動文字,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的申請。
惟羅官反駁辯方,就關注域外法權及檢控時限,認為需要在審訊時處理,並須聆聽證供,「所有都係審訊問題」,必須根據法律程序。高表示明白,現申請押後的基礎為司法管轄權。
控方其後補充,對域外法權及檢控時限,再有另一單上訴案(HCMA 8/2023),另反對被告的保釋申請。
高則為被告向法庭申請保釋,而提供的保釋條件如立即刪除涉案帖文、不發表任何言論及接受訪問等。
羅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相信被告作出危害國安全的風險較低,遂批准她的保釋申請,條件包括現金及人事擔保均為1萬元、不得離港、居於報稱地址、到警署報到等,加上她不得接觸任何外國官員或議員、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作出可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或行為、刪除任何電子裝置內的社交媒體程式、不得參與多於5人的通訊平台群組、登入相關帳戶讓警方檢查及列出所有平台的帳戶等。
最後,羅官押後案件至8月2日,以跟進該上訴案的最新進展。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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