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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19人涉嫌在油麻地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1人在審前認罪,其餘18人否認控罪。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今裁決時指,涉案暴動規模龐大,18名被告當時必定知道他們身處暴動現場,並意圖參與暴動以壯大聲勢,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游官裁定18人暴動罪成,其中一名男被告亦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成。案件押後至7月15日(星期六)進行求情及判刑,所有被告需還柙候判。

由左至右被告:張婉兒、張振鴻、黃紫情、蕭穎鈊及勞俊軒。資料圖片
由左至右被告:張婉兒、張振鴻、黃紫情、蕭穎鈊及勞俊軒。資料圖片
當日在彌敦道大批示威者焚雜物及堵路。資料圖片
當日在彌敦道大批示威者焚雜物及堵路。資料圖片
當日在彌敦道大批示威者堵路。資料圖片
當日在彌敦道大批示威者堵路。資料圖片

游官裁決時指,本案暴動規模龐大及一直持續,暴動者利用現場四通八達的道路網絡穿梭於暴動範圍,與警方對峙,進退有度。游官裁定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曾經在最遲下午7時半至11時半間一直發生暴動,暴動範圍包括闊巷、窄巷、碧街西、碧街東、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至咸美頓街一帶位置。
 
游官表示,當日政府公布封路資訊及各大傳媒實時報道示威情況,示威資訊鋪天蓋地,18人管有手提電話,任何在香港生活的人也必定知悉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一帶當日發生嚴重暴動。當日暴動範圍地上滿目瘡痍,佈滿示威者留下的雜物、背包、鞋等,亦有大量裝有汽油或甲苯等液體的樽、空樽、剪刀、伸縮棍、鎚、扳手,充分反映暴動人數之多,範圍之廣,程度之嚴重。

驅散行動開始前一刻案發現場正處於水深火熱的對峙中,汽油彈不斷爆炸,警方也在發射催淚彈,游官認為任何沒有意圖參與暴動的人士必定不會繼續逗留在暴動範圍內。18人雖指他們只是無辜途人或在現場以救護員身分意圖救急扶危,但游官裁定18人必定清楚知道自己身處暴動範圍內,一身黑色裝束及管有示威裝備,也必定是有意圖參與暴動,以透過與警方對峙、堵塞道路、透過急救知識去協助暴動中受傷的暴動者等方法,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遂裁定18人暴動罪成。

對於第十一被告張振鴻被控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張解釋他被搜出的大膠樽內是「藍威寶溝水」的清潔溶液,用以清洗單車鏈,張用水清洗大膠樽後放回背囊。碎布則是用來抹乾單車表面及單車鏈。警員指他曾在張面前將大膠樽內剩餘的小量液體倒進一個小白色膠樽內,化驗出液體為汽油。游官拒絕接納張的供詞,考慮環境證供後認為張管有涉案物品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在暴動中使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裁定張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成。

19名被告依次為勞俊軒(27 歲,建築工人)、呂鋒(20 歲,學生)、吳進欣(23 歲,學生)、倪倬傑(25 歲,攝影師)、蕭竣旻(20 歲,學生)、蕭子慧(23 歲,圖像設計師)、蕭穎鈊(22 歲,侍應)、黃靖斐(19 歲,推銷員)、黃紫情(26 歲,護士)、鄭文豪(19 歲,學生)、張振鴻(31 歲,保安員)、張婉兒(19 歲,學生)、趙泳姿(19 歲,學生)、鍾凱文(19 歲,學生)、古倩誼(21 歲,文員)、黃沅詩(18 歲,學生)、林堅信(21 歲,學生)、李浚維(18 歲,學生)和何羚甄(17 歲,學生)。

19 人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第十一被告張振鴻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即管有汽油、3 塊布及 4 個打火機。

第十被告鄭文豪在審前承認暴動罪,其餘18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第十一被告張振鴻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成。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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