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於2018年在鰂魚涌公園擊斃姨舅被判處終身監禁的48歲女子詹心桀,再涉嫌在前年11月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服刑期間,向一名管理囚倉的懲教署高級懲教主任提供一筆30萬元賄款,以圖數年後獲釋,被廉署起訴1項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她否認控罪,案件今日(29日)於屯門裁判法院開審。涉案女主任作供時指,當身處於單人房間的大堂時,被告吩咐她過來並向她說「我畀30萬你」,她隨即回應「你唔好同我講錢,我唔會收你錢」。案件押後至明天續審。
被告詹心桀(48歲,無業)被控於2021年11月6日在香港,經香港懲教署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進行任何事務往來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香港懲教署人員,即高級懲教主任蔡小嫻提供利益,即港幣30萬元。
作為專家證人的精神科醫生鄧宛兒供稱,她曾為被告撰寫3份精神科報告,內容大致講述被告的母親離世,情緒開始有問題,對診治母親的醫生產生怨恨,情緒於2018年進一步惡化,出現緊張壓迫感,性格較敏感,甚至曾以吞下部分牙刷方式企圖自殺,但經較早前醫生治療後,情況變為穩定,亦積極閱讀心理書籍,故認為其精神狀態適合答辯。
鄧續稱,被告的性格是有問題,比較敏感及固執,出現性格障礙及適應反應,但並非患有嚴重精神病,只是多次提及擔心被轉介至大欖女懲教所,其後再引述3份報告的建議及意見指,當中診斷出被告記憶力沒有問題,例如能準確地說出職員和囚友的名字、日常生活獨立等,因此不認為被告是沒有意識下作出其行為。
辯方在盤問時問及鄧,知悉她在2021年2月才接手被告的個案,因此之前發生的事件是否依賴其他資料及電子病歷,從而變得很依賴該些資料。鄧解釋,的確是依賴筆記,但因她們曾受訓,同時顯著重要的病人自己都會記得,且補充若面對表達能力較差的病人時,會通過其他方面包括睡眠、食欲及活動能力等,以助了他們的情況。辯方再質疑鄧,被告有否微細可能性下,有機會忘記自己發生何事,鄧指「真係好微細,可能性不大」。
鄧在覆問時,重申不認為被告的記憶力有問題,原因分別是被告沒有作出投訴、臨床診斷、為被告開出藥物的劑量已減到很低及透過自己的記錄,了解到被告會記得重要說話,例如與心理學家的交談內容。
涉事的高級懲教主任蔡小嫻亦供稱,其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的職責包括管理被告需要、安排下屬工作等,並會適時觀察被告情緒,到了案發當日,她站在單人房間大堂附近,期間被告吩咐她過來,她與下屬交談後便到涉案房間門外,就問及發生何事,貼近房間觀察窗口的被告講出「蔡姑娘,我畀30萬你」,她回應「你唔好同我講錢,我唔會收你錢」,其後她返回辦公室,向院所主管通知上述情況。
蔡另指,當發出事件後,她回想起被告曾在2020年3月提出「想坐醫院令」,認為服畢該刑期後,便能離開,但當時她已解釋醫院令是由法庭頒令,所以不能協助被告。
此外,控方引述30多個護理記錄期間,蔡確認被告擔心被轉介至大欖女懲教所,「返到大欖,嗰到會死㗎啦」,要求繼續羈留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否則沒有將來,亦曾經威脅懲教署職員自己會自殘,後來她曾有安慰被告,叫被告稍為冷靜,故認為被告可能因另一宗案件而帶來很大壓力,但不認為患有精神問題,「佢唔會唔知自己講過咩」。
蔡在盤問下被問及時,表示精神科藥物理應會見到副作用,身體會出現不自主活動,如踏步、口部郁動及流口水,同時指出囚禁人士在小欖內會被安排清潔及分餐工作,但工資並非實際金錢,而是用來訂購小食、牙刷等物品。
另外,蔡在覆問時補充未有觀察到被告服用藥物後,曾出現副作用,反則認為被告對事情記得很清楚,例如被告很喜愛吃蛋,而小欖中心在一星期的膳食會有三日提供蛋,在某星期二沒有給予蛋,被告亦有告知懲教人員;且對於外界接觸,表明囚禁人士判刑前可每日寫信及探訪,但判刑後則只能一星期寫信一次,以及一個月兩次探訪。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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