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公布,有關非永久性居民因新冠疫情而於本港以外辦理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的特別安排,將於明年(2024年)年1月1日終止。當天或以後向入境處遞交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者,在遞交申請和領取相關延長逗留期限的「電子簽證」時均須身在香港。
在特別安排下,循下列入境政策或計畫來港的合資格非永久性居民,即使身處外地,亦可在其逗留期限即將屆滿(一般為四星期內)時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 一般就業政策(包括就業及企業家來港投資)
- 輸入內地人才計畫
- 優秀人才入境計畫
- 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
- 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畫
- 科技人才入境計畫
-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畫
- 以受養人身分居留
- 修讀全日制課程的學生
入境處於2022年因應新冠疫情,容許身在外地而未能適時回港的合資格非永久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有關特別安排在同年4月8日實施,原訂到周五(30日)結束,當局考慮到社會經已全面復常、本港與內地及國際旅運穩步恢復,決定於2024年1月1日終止=這項安排。
發言人又提醒申請人,獲批准延長逗留期限並不意味或代表入境處承認該人士符合《入境條例》下有關取得香港居留權的通常居住要求。即使他們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獲批准,入境處會在其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資格時作出審核,以核實有關人士是否符合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的要求以取得香港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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