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歲前區議員女助理涉於2017年至2019年間,收受歌唱社成員賄款共4千元,以助多次申請使用元朗的社區會堂或中心,並疑誘使民政署豁免申請費用共逾1萬6千元,被廉署起訴代理人接受利益及欺詐共13罪。案件今於屯門裁判法院提堂,暫毋須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案件至8月8日,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以現金2千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不得接觸控方證人及每周到警署報到1次。
被告梁如娟(63歲,太極教練)被控8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及5項欺詐罪,2016年至2019年獲元朗區議會議員周永勤聘用為助理。
控罪指,梁於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間的某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許玉娟接受利益,即接受形式為共港幣4千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梁作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即在申請使用由民政事務總署元朗民政事務處管理的社區中心或會堂一事提供協助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梁作出上述作為而接受該利益。
梁另於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在香港,藉作欺騙,即致使有關在2017年12月9日使用天晴社區會堂、2018年4月8日及6月2日使用天瑞社區中心、2018年8月5日使用天耀社區中心和2019年6月9日使用朗屏社區會堂,以及設施及豁免繳費的申請,分別以香港童軍總會元朗東第五十二旅深資童軍團、俊宏軒第十座互助委員會、載歌載舞歌舞坊、天水圍街坊協會和心弦妙韻軒的名義,向民政事務總署作出,但他們並非在該時段的真正預定使用者;以及致使許玉娟根據上述申請在該時段登記取用該些場地時,向民政事務總署職員出示就上述申請於2017年8月31日、2018年1月31日、4月30日及2019年1月17日發出的批准書,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民政事務總署作出作為,即在應該收費的情況下,容許許在該時段使用該些場地及豁免繳費,導致梁及許獲得利益,或民政事務總署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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