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桃園地院近日審理一宗駭人風化案。一名女子在中學時,慘被父親用不同理由性侵。為了家庭完整,女子啞忍10多年,未料同父異母的妹妹去年也遭父親家暴及偷拍自慰過程,決定告發揭露父親惡行。
桃園地院審理裁定女子父親涉犯傷害、猥褻、利用權勢猥褻和違反本人意願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4罪處5月到7年6月不等刑期,刑期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勞務部分應執行9年。全案可上訴。
質疑女兒亂搞男女關係
判決指出,2010年到2011年間,當時就讀國中一年級的少女因到學姊家玩過夜,父親懷疑女兒在外亂搞男女關係。女兒雖極力否認,但父親始終不信,還說「我看處女膜還在不在就知道了」,要她脫光衣服靠牆,腳打開擺出M字腿受檢。
少女表示,父親當時有叫繼母先示範,有講述陰唇、陰蒂之類的話,有點像在性教育,但心中仍覺抗拒。父親後來聲言要鬧到學校,心想講不過他,才決定妥協。少女指,父親在檢查時評論她的下體,說她以後會「性冷感」、「不性福」等語,在她升讀高一時,也藉詞檢查乳癌亂摸她的胸部。
少女同父異母的妹妹也指父親家暴,利用房間通風口偷拍她自慰及更衣,甚至在前年1、2月間性侵,導致她身心受創嚴重得尋求專業治療。
父親承認偷拍女兒自慰
審理時,少女父親承認家暴和偷拍,惟他堅稱女兒自慰情況嚴重,想拍來給妻子看。他否認利用權勢猥褻,辯稱自己當時是在做衛生教育,家中所有女性成員都在場,並無碰觸少女身體,更沒有性侵少女妹妹。
法院調查,少女父親無性教育相關工作經驗,家中也有其他年長女性,並非由他檢查少女下體及胸部的理由。事件發生至今逾10年,少女供述大略一致,陳述時仍會感受委屈難過落淚,加上少女繼母也證稱她有被摸下體,因此未採納父親說法。至於少女妹妹指控父親性侵,由於只有單一指述,最後被認定證據不足。
法院認為,少女的父親本應嚴守人倫分際,善盡保護女兒責任,卻罔顧倫常,恣意踐踏少女的性自主權,破壞少女妹妹身心健全發展。由於被告矢口否認,未能反省過錯,因此量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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