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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有關政府提出的《2023年區旗及區徽(修訂)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示,現行條例自1997年7月1日生效並實行至今,區旗及區徽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象徵及標誌,與國旗、國徽及國歌一樣,需得到法律的保障,以維護區旗及區徽的尊嚴。他強調今次修例的目的,希望市民大眾自覺尊重和愛護區旗及區徽,而對於公開侮辱的行為則是「明令禁止、懲之不貸」。

曾國衞強調今次修例的目的,希望市民大眾自覺尊重和愛護區旗及區徽,而對於公開侮辱的行為則是「明令禁止、懲之不貸」。資料圖片
曾國衞強調今次修例的目的,希望市民大眾自覺尊重和愛護區旗及區徽,而對於公開侮辱的行為則是「明令禁止、懲之不貸」。資料圖片

《條例草案》共有18項修訂條文,將可構成侮辱區旗及區徽罪行的條文進一步清晰化,內容主要分為三部分;第一,加強保護區旗及區徽,使有關侮辱區旗及區徽罪行的條文更加清晰;第二,明確區旗及區徽的正確使用,讓市民清楚知道處理區旗及區徽時,甚麼應該做、不應該做,例如出席或參與升區旗的儀式時當守的禮儀、區旗及區徽的收回處置機制等;以及就區旗及區徽的教育及宣傳作出規定,將要求本地電台及電視台,需播放宣傳區旗及區徽的政府宣傳片和聲帶。

另外,政府亦建議擴大禁止使用區旗、區徽於註冊外觀設計或商業廣告中。此外,如非獲得行政長官事先批准,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喪事活動。

記者:黃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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