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根據内地監管新規,修訂了《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中國發行人的條文修訂,當中包括容許中國公司發新股的限制,以總股本計算,以及刪除了中國公司董事須承諾遵守《中國公司法》的規定。變動將於8月1日生效。
聯交所刊發諮詢總結,收到41份來自廣泛界別的非重複回應意見,由此修訂一些《上市規則》,以反映內地近期有關中國發行人的監管框架調整。
因應内地已實施有關內地公司境外上市的監管新規,加上《特別規定》和《必備條款》已被廢除,聯交所遂將對本港《上市規則》作出相應修訂。
發新股限額 不分內資及H股
另外,聯交所部分《上市規則》修訂,將可適用於中國發行人的規定及其他發行人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包括容許中國發行人發行新股的一般性授權限額和股份計劃的授權限額,可參照其已發行股份總數,而不是分別參照內資股和H股計算;刪除中國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須向發行人及其股東承諾遵守《中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等。
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潔鏇表示,不論發行人在何地註冊成立,聯交所均致力提供一致的投資者保障,而最新的《上市規則》修訂建基於其2021年的《上市規則》改革,旨在改善及簡化海外發行人上市制度。她稱,未來會繼續專注提升市場質素,為全球投資者提供透明而穩健的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