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有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或侮辱國歌的四類人士,傳播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法官陳健強考慮律政司及法庭之友的陳詞後,今日(28日)頒布書面判詞,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
陳官指出,法庭須在社會上互相抗衡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在應用《香港國安法》時尋求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及互補。
陳官考慮到禁制令會對無辜的第三方造成影響,律政司申請禁制的行為屬於穩健的刑事司法制度下可予以懲處的刑事行為,陳官經謹慎衡量後,不信納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
陳官認為強制執行禁制令時,會與相關的刑事法律互有衝突,亦認同在考慮本申請時,須顧及言論自由的權利,尤其是批出禁制令可能會產生「寒蟬效應」,即動機清白的人士或會害怕違反禁制令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因而選擇不參加涉及《願榮光》的正當活動。
陳官另指,若非禁制令所列的行為已是可懲處的刑事行為,以及執行禁制令會與刑事法律互有衝突,法庭便會裁定,即使禁制令會產生寒蟬效應,但基於國家安全的根本重要性,仍應批出禁制令。
陳官認為,禁制令被告被形容為「任何作出禁制行為的四類人士」,但其實是希望針對全世界(contra mundum),否則禁制令無法禁止將來有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而發布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的行為,而且入稟狀所列的被告地址為「香港境內未知位置」(unknown location within Hong Kong),看來禁制令是希望針對香港境內所有人。
律政司是次要求法庭行使特殊權力,批出針對身在香港境內所有人士的禁制令,而根據公義原則,任何人如未獲有關法律程序的通知,便不能受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所規限。由於禁制令有可能影響全香港所有人,法庭必須保護無辜第三方的基本權利免受不利影響。
律政司申請禁令時指,如現時沒有作出禁制行為的人士,將來在知悉禁制令下作出禁制行為,便會成為禁制令的被告,但陳官指出令人擔憂的是,一旦他們違反禁制令,便會因同一行爲受到刑事檢控和民事藐視法庭訴訟,造成「一罪兩審」的情況。陳官認為,鑑於是次禁制令範圍廣闊,而且任何被告不太可能會對禁令作出爭辯,今次如批出禁制令很大可能會是最終命令,故法庭需深思熟慮並進行嚴格審查。
陳官指,禁制令所指的三類行為明顯是干犯《香港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侮辱國歌罪的行為,而且行政長官在今年7月11日按《香港國安法》第47條發出了證明書,證明禁制令所述的四類行為涉及國家安全,該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香港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及《國歌條例》的條文已十分廣泛而健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香港已恢復正常,可見香港的刑事法制及《香港國安法》均非常有效。
律政司必須證明沒有禁制令會無法有效遏制被告干犯禁制行為,而陳官需考慮禁制令是否可產生比刑法更多的阻嚇效果,從而判斷禁制令的有效性及執行禁制令的容易程度。假如干犯禁制行為的刑罰遠超於藐視法庭的懲罰,特別是《香港國安法》分裂國家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法庭便須質疑禁制令是否有任何效用,去限制一些原本已可予懲處的刑事行為。雖然律政司申請禁制令是旨在維護法治、防止及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但陳官仔細考慮後認為民事禁制令無助執法,沒有真正功用。
律政司表明在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上,法庭應該服從政府的意見,陳官對此不敢苟同,但同意政府可根據法院手上沒有的敏感情報去判斷四項禁制行為是否危害國家安全。陳官留意到證據不足以證明頒布禁制令可減低《願榮光歸香港》流行程度,陳官亦同意加強《香港國安法》的教育比禁制令更為有效,希望是次裁決可讓市民知道,如他們在有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或侮辱國歌的情況下傳播《願榮光歸香港》,會違反《香港國安法》及有關刑法,令正鋌而走險的市民三思而行。
律政司提出網絡平台營運商只在法庭頒令《願榮光》的歌詞內容屬違法後,才願意把《願榮光》的歌曲及影片下架,陳官指是次禁制令只是針對非法使用《願榮光》,並不能確認《願榮光》的歌詞內容屬違法。陳官認為網絡平台營運商知道它們的法律義務,不應協助或教唆他人犯罪,故不認同頒布禁制令會加強刑罰的阻嚇作用。而且《香港國安法》的罪行須循公訴程序,在刑事法庭提出檢控及進行審訊,令禁制令及《香港國安法》等刑事法律的執法行動不能相互兼容且互有衝突,更何況《刑事罪行條例》及《國歌條例》的相關罪行有檢控時限,藐視法庭的民事訴訟則沒有檢控時限,或令禁制令凌駕於刑事罪行檢控時限。
陳官表明儘管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但法庭需考慮到禁制令會影響被告及無辜第三方的基本權利,陳官認為批出禁制令會對無辜的第三方產生「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令他們害怕違反禁制令所帶來的嚴重後果,而被迫選擇不參加涉及《願榮光》歌曲的正當活動。
陳官指是次禁制令的申請有合法目的,旨在預防、制止和懲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或活動,而且維護國家安全至關重要,若非他裁定是次禁制令沒有任何實際效用,以及與刑法互相牴觸,否則他在平衡國家安全及寒蟬效應後,亦會批出是次禁制令。
律政司:正研究判詞及跟進行動
至於律政司發言人晚上回覆指,律政司正研究判詞以及跟進行動, 如有進一步消息會再作公布。
禁制令原告為律政司司長,被告為任何作出禁制行為的四類人士,即有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或有意圖侮辱國歌而傳播《願榮光歸香港》的人,協助或教唆他人在有煽動意圖下傳播《願榮光》的人,以及明知而准許他人傳播《願榮光》的人。
律政司在審訊時指,《願榮光》在公眾活動中用以煽動參與者的情緒,又可被用作煽動分裂國家、侮辱國歌及煽惑人參與暴力示威等用途。是次申請禁制令旨在維護法治及堵塞法律漏洞,如法庭不頒布禁制令,相信在現今科技發達的社會中,會有更多市民以偽名繼續傳播《願榮光》,增加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而明知禁制令的存在仍協助及准許他人違反禁制令及傳播《願榮光》,則損害司法公正及違反禁制令,構成民事藐視法庭罪。
法庭之友則認為律政司今次申請禁制令引起民眾的高度關注,帶來寒蟬效應和不確定性,反而令更多人傳播或下載《願榮光》,造成「欲蓋彌彰」的反效果。法庭之友提出市民傳播《願榮光》的原因是他們不知道有煽動意圖而傳播歌曲屬非法行為,而且禁制令的用處與《香港國安法》重疊,比起申請禁制令更應加強《香港國安法》的教育,提高公眾對《香港國安法》的公共意識,明確指出傳播《願榮光》會違反《香港國安法》。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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