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男子以1,000元行賄一名銀行客戶服務經理,圖獲對方協助贖回其單位信託基金。被告今日(31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水佳麗將案件押後至8月21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感化官報告。被告獲准保釋。
鍾嵩,60歲,今日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2021年1月22日到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位於上水的一間分行,以贖回他在該銀行所持有的單位信託基金,獲該分行一名客戶服務經理接待。
該客戶服務經理要求被告按照該銀行指引,出示其香港身份證或護照以核實身份。被告並沒有帶備有關證件,遂向對方提供1,000元,以協助贖回他所持有的單位信託基金。該客戶服務經理拒絕被告提供的賄款,並向滙豐銀行報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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