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入稟要求法庭聲明人大釋法不影響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決定,並申請司法覆核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今年五月一併駁回兩案申請,今頒布書面判詞指《香港國安法》指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黎智英不應申請司法覆核,下令黎智英需以彌償基準支付兩案訟費,金額有待計算。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中指出,律政司、國安委及入境處均指黎智英的司法覆核申請完全沒有爭辯之處,《香港國安法》條文已清晰指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認為黎智英從一開始便不應該申請司法覆核,他另外的傳票申請亦僅是學術討論及註定失敗,故要求黎智英就兩案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
黎智英一方則指人大釋法沒有確實指出它會否影響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決定,亦沒有清晰表明授權國安委就他聘用Tim Owen一事作出決定,而他申請原訴傳票後,才得知國安委在認定Tim Owen代表黎智英一事涉及國家安全,並建議入境處處長應拒絕Tim Owen申請就黎智英案來港抗辯的工作簽證,以致原訴傳票申請淪為學術性討論,而且司法覆核申請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建議法庭就兩案不作訟費命令。
潘官指未能成功申請司法覆核的人士一般不會被命令需支付答辯方訟費,黎智英的司法覆核申請雖提出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重大法律議題,原訟庭曾開庭處理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但《香港國安法》並沒有授予香港法院對國安委工作行使司法職能的司法管轄權,其司法覆核申請完全缺乏理據,黎又錯誤解讀人大釋法內容及越權原則,以致其申請毫無爭辯之處,司法覆核許可被拒。
潘官提到律政司早於今年四月去信指黎智英的司法覆核沒有勝訴機會,建議黎中止司法覆核訴訟程序,但黎無理地堅持不跟從律政司的建議。潘官亦認為黎從一開始便不應該提出涉案司法覆核申請,而且其原訴傳票申請亦是理據貧乏,本應在收到律政司信件後撤銷原訴傳票申請,但黎無理堅持兩案訴訟,理應以彌償基準向答辯方支付兩案訟費。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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