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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1日全港多區有示威衝突,其中6名男子於港鐵太古站外集結被捕,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裁判官劉淑嫻今午(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指本案暴力程度及被告罪責均較案例輕,雖不認為警方有犯錯造成本案延誤 ,但4年司法程序對被告及其家人造成困擾及壓力故酌情減刑,判處5人判禁3至6個月,20歲青年則按報告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6名男子於港鐵太古站外集結被捕,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資料圖片
6名男子於港鐵太古站外集結被捕,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資料圖片

劉官判刑指案發當日維園集會結束後多區出現快閃堵路,案發地點集結了約100人,人數和暴力程度亦較案例輕,非法集結為時3分36秒,警方迅速應變,毋需舉旗警告或施放催淚彈,集結人士對抗程度低,非法集結沒有不必要延長,亦無市民受傷或財物損失,沒有針對高風險建築物或對公共機構造成嚴重威脅。

劉官續指沒有證據顯示32歲戲院經理黎卓然、20歲陳堃榮、30歲工程師謝誠謙、31歲侍應戴偉軒及30歲銷售員陳朝安為號召或帶領角色,或有任何堵路等實質行為,在場逗留由不足17秒到2分鐘多不等,隨即被捕,可見其參與有限,僅在場逗留形同鼓勵。眾被告大多身上只有防衛物品,罪責較低,各以4個月監禁為非法集結罪量刑起點;陳朝安背囊藏有1個彈射器及1袋金屬彈丸,則以5個月為非法集結罪量刑起點,在公眾地方攻擊性武器罪則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劉官指案發時本港社會動盪不安,衝突連連,涉案警員正當執行職務,在扶手電梯伸手截停25歲電腦軟件工程師文城康,表明身份並排而立,文城康卻以右手扯向其左肩,以致雙雙滾下電梯,令警員受傷,阻差辦公罪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

劉官指出案發於2019年8月11日,涉及10名被告,審訊歷時31天,警方調查需時,故不認為警方有犯錯造成本案延誤,惟眾被告獲釋後2年才被重新拘捕及起訴,期間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不會被起訴,有自己人生規劃,亦相信最終4年來的司法程序對被告及其家人造成困擾及壓力,而被告當中有更生及改善個人情況,酌情為被告各罪減刑2星期。劉官另指各人獲家人同事上司等撰文求情嘉許,基於其正面良好品格再各減刑2星期。黎卓然、文城康、謝誠謙及戴偉軒終判囚3個月,陳朝安2罪中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共囚6個月,陳堃榮則依報告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被告依次為26歲音響工程人員林韋丞、32歲戲院經理黎卓然、25歲電腦軟件工程師文城康、20歲陳堃榮、30歲工程師謝誠謙、31歲侍應戴偉軒及30歲銷售員陳朝安,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非法集結。林韋丞管有雷射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陳朝安管有1個彈射器及1袋金屬彈丸,再被控在公眾地方攻擊性武器罪。文城康再被控阻差辦公罪。

經審訊後,林韋丞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而開審前承認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罰款2000元。黎卓然、陳堃榮、謝誠謙、戴偉軒和陳朝安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陳朝安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攻擊性武器罪成。文城康則非法集結罪脫,但阻差辦公罪成。同案23歲女被告余巧茵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判囚2個月。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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