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歲前公司男董事於2021年底因商業糾紛,在不同社交平台上披露3名公司拍檔的個人資料,他早前被裁定「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成,暫委裁判官朱仲強今(4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指被告因其個人資料遭發布至社交媒體才干犯本案,考慮過感化報告建議,終判處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41歲被告羅駿南,原被控3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罪。經審訊後,裁判官判3罪不成立,改為裁定刑責較輕的「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成。
朱官今判刑指,被告在案發時亦遭人在網上發布其個人資料,他相信是事主3人所為,因此才披露事主的個人資料、犯下本案。考慮到案情及感化報告指被告有悔意和反省,遂採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12月3日至12月18日期間,未經男子X、男子Y及男子Z同意,披露他們的姓名、綽號、公司名稱、職位名稱、公司電話和手機號碼。
案情透露,被告原為豐裕車行董事,與3名事主一同持有車行股份,在2019年12月,由於公司沒有足夠資金,事主亦發現被告處理租務上不清晰,決定在2021年1月起罷免被告董事身份。事主其後發現被告在多個Facebook群組發帖文,披露他們的個人資料。
被告早前作供時,則稱在2020年發現公司帳目有問題,但3名事主推搪及未有交出帳本,他在2021年被罷免職務後,有人在網上發文抹黑他,他相信是事主3人所為,故亦發文披露3人資料,以盡快作出澄清。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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