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今日(7日)表示,律政司司長決定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7月28日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禁止四項與一首歌曲有關的非法行為的判決,提出上訴。律政司已向法庭呈交上訴許可申請。
 
律政司發言人強調:「作為公眾利益的監護人,律政司司長申請該臨時禁制令是為了履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和保障國歌的尊嚴。」
 
律政司發言人指出,原訟法庭在判詞同意有關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無疑曾被用作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臨時禁制令申請所禁止的四項行為都明顯是或相當可能構成犯罪行為。法庭的觀點包括:
 
(一)法庭認為基本上不用質疑,有關歌曲被有效地用作煽動其他人分裂國家及/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而創作有關歌曲的目的是要激發起反抗建制的情緒及將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的信念;

(二)法庭也有合理理由相信在YouTube平台上出現名為「香港國歌」的有關視頻,導致了在國際體育賽事上錯把該歌曲當作國歌播放的數宗事件;

(三)臨時禁制令申請所禁止的四項行為都明顯是犯罪行為,或相當可能構成犯罪行為;而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是旨在引起支持「香港獨立」的情緒,所以也是危害國家安全;以及

(四)法庭也希望藉此判決糾正有些人以為作出有關行為並非犯罪的錯誤理解。 

發言人表示:「原訟法庭不批出臨時禁制令的判決不是因為有關行為合法,而是因為法庭認為即使沒有禁制令,有關行為本身已構成刑事罪行,故此並不信納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法庭又認為禁制令的執行程序可能會與《香港國安法》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程序有衝突。律政司司長認為有需要上訴申明觀點,並請求上訴法庭考慮頒下臨時禁制令。」
 
發言人續說:「事實上,法庭判詞指出,如果法庭信納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及禁制令的執行程序與《香港國安法》的檢控程序沒有衝突,法庭會認為臨時禁制令可以通過相稱性測試,不會對表達自由施加超越為維護國家安全所必須的限制,也不會對個人造成不可接受的負擔,並會傾向批出臨時禁制令。」
 
政府重申,在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或具煽動意圖的情況下,傳播或表演有關歌曲,或在具侮辱國歌意圖的情況下,將有關歌曲當為「香港國歌」傳播或表演,都構成刑事罪行。有意圖地協助或教唆進行有關行為,同屬犯罪,後果嚴重,市民絕對不應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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