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計劃修改《2023 年香港大學規程 ( 修訂 ) 規程》,將「損害校譽條款」行為增至作為紀律委員會召開聆訊的原因。16位港大校董今日(8日)向立法會有關小組委員會提交意見書,表達對《修訂規程》中有關紀律委員會條文的反對。認為如校方運用權力不當,將扼殺自由討論的文化。
相關16位港大校董包括正在港大就讀的學生和港大校友。他們表示大學提出修訂建議應建基於恰當的程序及充分的討論,強烈反對校方增加「損害校譽條款」作為紀律委員會召開聆訊的原因,認為港大提供的立法會參考資源摘要的理據有欠妥當。
他們又認為學術自由和言論自由對實現課堂內外的知識推廣最重要,如大學應接受合理的批評,但該等批評或被指導致大學名譽受損。指出損害校譽條款的權力如運用不當,將扼殺自由討論的文化。
至於有關紀律委員會成員任命機制的修訂,校董們亦有所保留,認同紀律委員會學生小組成員經由選舉產生的原則,難以理解該原則沒有納入《修訂規程》,僅在教務委員會通過的《紀律委員會組成程序》中提及,質疑教委會有權繞過立法會更改學生成員的任命方法。
意見書亦提及《規程》訂明校務委員會和教務委員會的學生成員,須為經由選舉產生的全日制學生,但《規程》中並未列明紀律委員會學生小組成員經由選舉產生的理據,認為大學需到立法會席前解釋。
另外,校董們亦反對《修訂規程》中刪去有關「位次」(order of precedence)的條文。根據現行機制,紀律委員會審理每宗案件時,教務長會根據位次從教務委員會小組委出3名教師,和從學生小組委出2名學生。質疑港大並未向學生和公眾詳細解釋刪去「位次」後,教務長將根據甚麼原則委出5人審議案件。認為須有明確的機制界定5人小組的任命,「避免教務長為了產生對某些個人不利的結果,而行使不受約束的酌情權作出該等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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