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西灣河男街坊在兩個月內被警察截查身分證3次,早前入稟司法覆核,質疑警方針對無可疑的年輕人,要求法庭裁定《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中「行動可疑」等字眼過份空泛含糊,授權警員查閱市民身分證明文件屬違憲,侵犯人身自由。法官高浩文今午於高等法院公佈判詞指查閱身分證明文件僅需1、2分鐘,耽誤時間極少,故警方要求查閱門檻亦低,裁定男街坊敗訴,拒批司法覆核許可。
申請人為Tsang Ho Ming(譯音:曾浩明),建議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法官判詞引述申請人質疑警員援引《警隊條例》第54(1)條權力——「向該人搜查任何可能對該警務人員構成危險的東西」來截停申請人搜查違憲,而不質疑《警隊條例》第54(2)條權力——「向該人搜查任何相當可能對調查該人所犯或有理由懷疑該人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的罪行有價值的東西」。惟法官接納警員實際上援引第54(2)條權力來截查申請人,指案中無事實基礎證明案中警員運用第54(1)條權力,進而無事實基礎質疑第54(1)條違憲。
申請人雖質疑警方針對無可疑的年輕人,但法官拒絕基於本案以偏概全,確立警方有此做法並考慮是否違憲。法官續指人身自由非絕對,認為第54(1)條權力明顯能通過相稱性測試,警員行使權力須有客觀根據,故應容許警員在實際情況中憑藉經驗作出恰當判斷來截查市民,法律上並非毫無道理。
至於申請人認為警員援引權力截查時自己行為並無可疑,法官指警方截查需時僅數分鐘,查閱身分證明文件相對搜查甚至扣留為時甚短,故警方決定相對上不需大量理據支持。法官詳列涉案截查中,警員認為申請人眼神迴避、緊握右手,行為可疑,故已具充分客觀事實基礎支持其截查決定。最終法官認為本案無合理可議之處,拒批司法覆核許可。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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