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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風力達每小時230公里的超強颱風「蘇拉」來勢洶洶,明日隨時掛8號波,坊間有不少傳言隨時會掛更高級別風球。八號風球生效期間,不少上班族熱議是否可放「風假」?僱主要求打工仔在家工作,又是否合法?一文睇清勞工處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

超強颱風蘇拉將在明天(9月1日)及後天最接近珠港口一帶。天文台網頁截圖
超強颱風蘇拉將在明天(9月1日)及後天最接近珠港口一帶。天文台網頁截圖
蘇拉將達超強颱風級別。天文台網頁截圖
蘇拉將達超強颱風級別。天文台網頁截圖
蘇拉將達超強颱風級別。天文台網頁截圖
蘇拉將達超強颱風級別。天文台網頁截圖
按天文台路徑顯示,蘇拉將在星期六最接近本港。天文台網頁截圖
按天文台路徑顯示,蘇拉將在星期六最接近本港。天文台網頁截圖
天文台預計離岸風力達12級。天文台網頁截圖
天文台預計離岸風力達12級。天文台網頁截圖

據勞工處《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如僱員在八號信號、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或「極端情況」結束後遇到實際困難,例如個別地區的道路或公共交通服務未能即時恢復,僱主應讓他們可暫時毋須復工或安排在家工作;如須安排必要人員前往具潛在風險的環境工作,僱主必須確保工作危險因素已受到適當控制,提供適當安全措施和個人防護裝備,例如安全帽連帽帶、雨衣等。僱主和僱員應預早協商在八號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後,在安全和交通情況許可下合理的復工或在家工作安排。

守則又建議,因應個別機構情況和業務性質而彈性處理,例如按僱員居住地點分批復工或調整值班安排;如八號信號、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或「極端情況」結束後的時間距離工作時間結束不足3小時,容許僱員毋須復工;並容許返回工作崗位有困難的僱員在家工作,或有較寬裕的上班和復工時間。

「落波」後2小時復工

根據《守則》指,建議僱員在八號信號取消後的2小時應留在原來地方或安全地點,如「極端情況」在工作時間完結前結束,僱員應根據與僱主協定的復工安排上班或在家工作。如警告在工作時間結束前3小時或以上取消,僱員應盡量在2小時內返回工作崗位,以一般「朝9晚6」的打工仔為例,若下午4時後落波,便毋須返回公司。

在八號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後,僱員可能因為大量上班人士同時出門, 及惡劣天氣的影響(例如道路阻塞、公共交通服務受影響、水浸或山泥傾瀉等) 而在上班途中受到延誤,僱主應作出彈性的復工安排。即使事前已制定一套復工安排,亦須因應個別僱員的實際情況,作出情理兼備及彈性的處理,例如容許返回工作崗位有困難的僱員在家工作或有較寬裕的上班和復工時間。

假設僱員工作時間為上午 9 時至下午 6 時,有以上三種情景作復工參考示例。勞工處
假設僱員工作時間為上午 9 時至下午 6 時,有以上三種情景作復工參考示例。勞工處
僱主應預早評估容許僱員於有需要時在家工作的可行性。資料圖片
僱主應預早評估容許僱員於有需要時在家工作的可行性。資料圖片
僱主應預早評估容許僱員於有需要時在家工作的可行性。資料圖片
僱主應預早評估容許僱員於有需要時在家工作的可行性。資料圖片
僱主應預早評估容許僱員於有需要時在家工作的可行性。資料圖片
僱主應預早評估容許僱員於有需要時在家工作的可行性。資料圖片
天文台今午表示,會考慮在下午4時至7時之間改發三號強風信號。資料圖片
天文台今午表示,會考慮在下午4時至7時之間改發三號強風信號。資料圖片

打風期間需WFH?

根據勞工處《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因應個別機構運作模式及不同職位工作性質,僱主應預早評估容許僱員於有需要時在家工作的可行性,在評估僱員在家工作的可行性時,僱主可參考以下的因素包括:

按行業性質、機構運作需要及僱員的崗位和職務,盡早訂明適合在家工作僱員的工作範疇和模式,以及在哪些情況下啟動在家工作的安排;

在過程中諮詢員工和考慮個別僱員的需要,例如懷孕或殘疾僱員等,以及在執行時與僱員保持溝通;

僱員家中是否備有處理職務所需的設備,例如電腦器材和所需軟件,以及電腦防毒軟件等。

勞工處建議僱主在颱風期間,應彈性根據僱員實際情況,作出情理兼備及彈性的處理,例如讓個別有需要的員工優先下班、按員工居住地點分批復工,或容許返回工作崗位有困難的僱員在家工作,換言之,僱主安排員工在颱風期間家工作是合理要求。

勞工處提醒僱主應先訂明僱員工作安排

勞工處今日(31日)提醒僱主應盡早預先訂明僱員在熱帶氣旋及暴雨警告下及其後的工作安排,包括上班、下班、復工及在家工作(如適用)等。這些安排不但可以保障僱員安全及機構運作順暢,更有助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
 
勞工處發言人指,僱主在擬訂及執行在熱帶氣旋及暴雨警告下及其後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時,應優先考慮僱員的安全和從居住地點往返工作地點的可行性等,亦應盡量體諒個別僱員可能面對的不同情況,如居住地點及附近的路面和交通等情況,並考慮當中的實際困難和需要,採納情理兼備及具彈性的處理方法。
 
「為避免誤解、爭拗及混亂,僱主應在制定有關工作安排的過程中諮詢僱員,並因應經驗和勞資雙方的需要及實際情況作出適當的更新或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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