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今(9月5日)天公開宣判福建廈門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陳家東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陳家東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查封、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貪污、濫用職權部分發還被害單位,受賄部分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陳家東出庭。
案情指,2000年至2022年,被告人陳家東利用擔任西藏自治區林芝地委副書記、地區行政公署常務副專員,福建寧德市委副書記、市長,福建林業廳黨組書記、廳長,福建漳州市委書記,廈門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林地審批、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415萬餘元;2015年至2017年,陳家東利用擔任漳州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共同侵吞國有財產人民幣341萬餘元;2013年至2014年,陳家東在擔任漳州市委書記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向開發商多支付工程款,造成國有財產損失1.9億餘元。
法院公開宣判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陳家東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家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受賄、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鑒於陳家東部分受賄屬未遂,貪污是自首,歸案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對其所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可予從輕處罰,對其所犯貪污罪可予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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