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人等工黨成員2020年五一勞動節以四人一組遊行到政總外請願,被裁定違反限聚令,參與受禁羣組聚集罪成,判囚14天,緩刑一年半。工黨4人包括李卓人、郭永健、何偉航及麥德正本周一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終審法院今頒布書面理由,指出限聚令在今年3月31日起失效,已成為「一紙空文」,詮釋規例已完全沒有意義,亦不涉重大廣泛的重要性,日後有其他疫情出現亦未必會頒布同樣的緊急規例,故認為終院沒有必要就該規例作詮釋。
本案由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鄧國楨處理。其書面理由指,四人希望挑戰禁止聚集的緊急規例侵犯集會自由,要求終院詮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當中「群組聚集」的定義,以及什麼情況可構成「合理辯解 」,但終院指出有關規例已在今年3月31日起失效,故四人欲爭議的規例已成為「一紙空文」,規例的合憲性及相稱性問題、「群組聚集」的定義已完全沒有意義,亦不具重大廣泛的重要性,令案件是否有實質及嚴重不公的情況亦不值得爭議。
判詞指,即使工黨一方堅持日後如有類似疫情出現,當局或會實施類同的規例去禁止聚集,故認為案件爭議點具重大廣泛的重要性,特別要求法庭考慮SARS至新冠肺炎爆發相隔不足20年,希望終院批出上訴許可。惟終院表示希望不會在短時間內出現其他流行病,但即使有新一輪疫情出現,亦無證據基礎假設當局會頒布同樣的緊急規例,遑論會選用類似措辭及詮釋。
終院認為預防及控制疾病的措施,會根據該流行病的性質、傳染方式和其他考慮因素而定,當年SARS爆發與新冠肺炎的性質亦迥然不同,所採取的公共衛生措施也判若天淵。涉案的緊急規例並非成文法,而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疫情的緊急情況及最新發展,而訂立的公共衛生規例,有效期短暫並經常作出修訂,涉案規例在本案正審前更已修訂八次,故終院不會就該規例作詮釋,拒絕四人的上訴許可。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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