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高1.9米的26歲丙組球會駿達守門員葉嘉宇,前年涉邀請剛認識的17歲少女食宵夜,駕車載她到大潭後在車內強姦她。葉否認1項強姦罪,女事主今出庭供稱,她在不情願下遭被告親吻,承認及後主動問被告有沒有女朋友,又問被告是否亦與其他人調情,被告說:「你點解咁睇我?」,她便拍膊頭安慰被告,並向被告道歉。她解釋:「我安慰佢,因為我覺得我講咗嘢令佢唔開心,唔代表我鍾意佢,唔代表佢可以再錫我」。案件明續。

任職足球員的26歲男被告葉嘉宇被控於2021321日,在大潭強姦當時17歲的女事主X。女事主X透過視像系統作供指,案發前5天她在小西灣海邊散步時第一次認識被告,雙方交換Instagram,及後每日都聯絡,她視被告為普通朋友。被告案發當日要求X帶他「食好嘢」,被告致電X並到小西灣駕車接送X,被告開車到太安樓,他下車買牛雜和銀針粉,X則買飲品。

X發現被告駕駛往大潭方向時感到奇怪,X問:「我哋唔係去小西灣食嘢咩?」,被告則建議:「既然都上咗車,不如去遠啲食」。她並不反對前往大潭食宵夜,但她當時以為食宵夜後便會重返市區,所以並不擔心。她解釋她當時沒有拿出手機向朋友求助,是因為她沒有想像過被告將會強姦她,又無法預計拿出手機後會有什麼事情發生,害怕拿出手機後她會陷入危險。她指當自己被強姦時則十分擔心,故想盡快拿出手機。

被告與X在大潭進餐後在車內聊天,兩人並肩坐在後座,但當被告把手搭上她肩膀上,而當日二人只是第二次見面,她感到「少少唔自在」但沒有反對,她解釋本身不擅交際,當時亦感到非常緊張,故沒有叫被告不要坐近或搭膊頭。她承認當時信任被告及對被告有好感,但被告突然吻她嘴唇,X說:「佢錫緊我時好難講唔好,但我有推開佢」,X承認推開他的動作不大,未能清晰顯示她強烈拒絕被告親吻。

X被親嘴後主動問被告有沒有女朋友,又問被告是否亦與其他人調情,被告回答:「你點解咁睇我?」,X便拍被告膊頭安慰被告,並向被告道歉。辯方質疑她被「強吻」後為何仍會觸摸被告並安慰他,X說:「我安慰佢,因為我覺得我講咗嘢令佢唔開心,唔代表我鍾意佢,唔代表佢可以再錫我」。二人繼續親吻,X承認在被告脫她褲子後沒有說不,但曾要求被告不要脫去他自己褲子。X稱被告遂抬起並「捉實」她雙腿,她曾稍微掙扎,但沒有踢開被告。

本案原有52女組成的陪審團聽審,但其中一名男陪審員多次在審訊期間打瞌睡,法官最終批准辯方申請解除該陪審員的職責,並解釋各方均發現他在聽取證供時沒有集中精神,控辯雙方擔心他無法作出真誠裁決,為了司法利益及案件公平性,案件將由餘下42女組成的6人陪審團繼續審理。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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