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去年收賄共逾一萬元,將多項未經授權物品引進荔枝角收押所給一名囚犯,被廉署控告3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被告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辯方求情指被告有自閉症,不適合作看守職務,而以往於懲教署其他工作崗位表現良好,案中所收取的賄款用於還債。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押後案件到9月28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候判。
案情指,被告金永勤於案發時駐守荔枝角收押所,負責看守職責,而囚犯吳天文則還押於該院所。金永勤於2022年5月至8月期間,多次無適當權限下,與囚犯胞妹吳樂澝通訊,先後在懲教人員工作浴室及長沙灣食肆見面,被告分別接受吳樂澝8,000元、1,000元和1,100元,3筆賄款共10,100元,將兩副眼鏡、非懲教署指定品牌的香煙、打火機、筆記簿及文具等物品,攜帶入荔枝⻆收押所交予囚犯。吳天文囚倉的床和儲物櫃被搜出相關未經授權物品,非獲懲教署批准的探訪人士認可交流物品或囚犯可購買到的小賣物品。
辯方求情指被告2010年加入懲教署,任職囚車車長八年,其後於收押所工程組工作,至案發1年前才擔任看守囚犯職務。辯方續指因為囚犯胞妹有所求,被告感覺到重視感,視之為朋友,解釋指被告2018年診斷出自閉症,對社交判斷界限感較差,另呈上懲教署以往工作部門嘉許信。
同案被告35歲囚犯吳天文與其31歲胞妹吳樂澝早前各承認3項行賄公職人員罪,分別判囚6個月及3個月。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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