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後全球旅遊業復蘇,不少港人紛紛外遊,再次享受旅遊樂趣。消費者委員會今日(14日)發表月刊,調查了22間有經營往來香港航班的航空公司在國際航班的行李賠償安排、申報方式、索償細節等,結果發現只有12間航空公司會為行李延誤的乘客提供現金津貼,津貼金額由最低237至最高1177港元,當中「香港快運航空」和「英國航空」指需視乎情況而決定發放的津貼金額,「澳洲航空」更僅稱賠償安排須交由相關部門決定。消委會認為資訊透明度較低,容易引起爭拗。
伏位1:航空公司對「行李遺失」定義差異大 最長要等個半月
市民在旅行如寄艙行李不幸遺失,在若干時間後仍未被尋獲,航空公司將宣告行李遺失並進入賠償程序。消委會調查的航空公司中,以「美國聯合航空 」需時最短 ,在申報行李延誤起計5日後便會將該行李定義為遺失。相反,「日本航空」要在航班抵達起計的30至45日後方會作出有關宣告,所需時間最長;「埃塞俄比亞航空」須追蹤行李25日後才把行李當作遺失,需時第二長,惟該公司表示乘客可在行李延誤10日後作出索償。
至於國泰航空,定義是於申報後21天後,延誤的行李才會被視為遺失,經濟艙為500港元,商務艙為800港元。如乘客獲發賠償而事後尋獲行李,乘客須退還賠償金額,行李會發還予乘客。
消委會提醒消費者,若確認未能於行李領取處找回寄艙行李,應盡快前往航空公司的行李服務櫃位報告,以獲取「行李事故報告書」。乘客一般亦可在21日內透過電話、電郵、網上表格等方式作事後申報。
伏位2:實報實銷補購日用品開支 回程航班可能不包
出外旅遊時,萬一抵埗後寄艙行李未有同時送達目的地,首要任務便是馬上大費周章補購日用品、衣物或其他必需品。所有航空公司均表示,乘客在這情況下可報銷相關臨時開支,惟其中3間表明寄艙行李需延誤超過24小時才符合資格報銷。在報銷金額方面,個別航空公司有特別做法,例如有特定的報銷金額上限、指明一些可繼續使用的物品(例如衣物)只作半額報銷,但部分航線或因個別國家的法規要求(例如美國、加拿大)而不受該做法所限。
除實報實銷外,有一半(11 間)航空公司會為行李延誤的乘客提供一筆過現金津貼,由最低折合約港幣$237 至最高約港幣$1,177 不等,相差近4倍,而其中3間公司的現金津貼額,會因應乘客的機艙級別而有所調整。此外,有1間航空公司會以行李每延誤24小時的計法,向乘客發放折合約港幣$275的現金津貼。
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因行李運送延誤而要購買必需品,必須保留所有購買單據作報銷之用,同時應避免選購較昂貴的商品,以免航空公司以價錢不合理為由拒絕報銷,或只作部分賠償。此外,若航空公司提供的現金津貼不足以彌補購買必需品的支出,消費者仍然可就差額提出索償。然而12間航空公司均指出,若行李延誤發生於返回原居地的回程航班,例如一名香港居民外遊返抵本港時發現行李未有同時送達,航空公司或會推斷該乘客家中有足夠衣物和衞生用品,或會因此理由拒絕為購買相關代用品的開支作出賠償。
伏位3:易碎貴重品如有損壞 9間航空公司表明不負責
除了行李延誤,旅客較常遇到的問題就是寄艙行李有不同程度的損壞。若在運輸過程中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導致較嚴重的損毀(例如外殼崩裂),乘客有權要求航空公司對此負責。有15間航空公司表示會嘗試為乘客維修,當中「澳洲航空」指出維修中心只設於澳洲,故相關服務僅適用於澳洲航線,有19間稱若無法維修,可給予金錢補償,另有15間表示可提供替代行李箱。至於行李箱輪子或把手等突出部件若受損,不同航空公司的做法不一,當中「中華航空」、「 香港快運航空 」及「泰國國際航空」表明不會為此等部件受損承擔責任,有8間表示會負責,其餘的則有各自詮釋或未有提及具體做法。
消委會表示,消費者應留意補償金額受不同因素影響,例如能否提供購買單據、使用年份、航空公司所套用的折舊率、公約的最高賠償額等,而替代行李箱的款式、牌子和價值亦未必與原先的行李箱一致。
乘客或須出示相片證明已妥善包裝
過去有市民放置於寄艙行李內易碎物品與貴重物品在運輸過程中受損,而乘客事前又未有向航空公司作出申報,航空公司須否對此負責?消委會表示,假如消費者未有妥善包裝好寄艙行李內的易碎物品,航空公司或可引用《蒙特利爾公約》第20條或《華沙公約》第21條,以乘客的疏忽為由免除全部或部分的賠償責任。調查顯示,只有「中國東方航空 」和「泰國國際航空」提及會為易碎和貴重物品的損壞賠償,多達9間航空公司表示不會承擔責任,當中「英國航空」、「澳洲航空」與「卡塔爾航空」更聲稱會引用公約的有關條文或利用其他抗辯手段以應對易碎和貴重物品的索償。
有3間航 空公司稱,若乘客能出示相片等證明易碎物品在寄艙前已經妥善包裝,或會對損毀承擔責任。
消委會︰盡可能把易碎和貴重物品放置於手提行李
消委會建議消費者,盡可能把易碎和貴重物品放置於手提行李,以減低物品於運輸過程受損的機會。如因實際需要而把有關物品寄艙,亦應將其妥善包好,並拍照記錄物品狀況,以便日後需要索償時能提供相關證據。
圖片及資料來源:第563期消委會《選擇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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