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女童涉兩度遭年屆60歲繼祖父強姦和3度非禮,包括強吻、摸下體和指插肛門等,陪審團早前裁定繼祖父2項強姦罪及3項非禮罪成。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胡雅文指被告利用祖父的地位來性侵繼孫女,兩人年齡相差50年,被告更要求事主不要把事件告訴他人。案件涉及違反誠信,亦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經考慮後判囚13年。
現年69歲男被告S.H.S.,被控於2012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間,在香港九龍觀塘某單位,兩度強姦女童X,以及三度猥褻侵犯X。X案發時年齡介乎6至10歲。7人陪審團早前6比1大比數裁定兩項強姦罪成,5比2大比數裁定三項非禮罪成。
控方指事主創傷報告透露,被告被定罪後,其妻子的姐妹邀請X共餐,要求X撰寫求情信聲稱已原諒被告,X拒絕寫信要求,幸好X得到其母親及繼父的支持。控方特意面向公眾席指有關行為令人討厭,亦在事主傷口上灑鹽,警告如再有類似行為出現,控方與警方必定嚴正執法。法官表明對親戚行為感到驚訝,但知道事件與被告無關,不排除警方會作調查。
辯方求情指,本案是在多年前發生的悲劇,亦是被告人生唯一一次行為不端。被告一生為了提供家人更好的生活而努力工作,妻子現仍對他不離不棄,現鑑於他已年屆70歲及生活困難等,重犯機會低,可說日後沒有風險犯同類案件,相信他將在監獄內度過餘生。法官則指,被告或是因為沒有機會才沒再犯案,否則相信他即使與親生孫女同住,也有可能會向親生孫女下手。
法官判刑時指,女事主X的母親離婚後與被告兒子再婚,但被告不滿意媳婦已育有X,由於X並非兒子親生骨肉,故被告從不當X為家庭成員,相反地對媳婦及兒子所生的兩名親生孫女寵愛有加。X在她年僅6至10歲期間,遭被告兩度強姦及三度非禮,X長大至15歲後才揭發事件。
被告心理報告顯示他雖沒有戀童癖,但對女性有扭曲性觀念。事主創傷報告顯示,面對不幸現實及情緒困擾的X患有創傷後遺症,出現社交障礙,感到自卑及高度警惕,不易信任別人,亦有自殺念頭。X解釋她長時間啞忍而沒有公開性侵事件,是害怕自己會被拋棄,又怕揭發事件會拆散全家。X指母親與繼父再婚後生活美滿,有完整家庭及呵護備至的伴侶,X自認為不屬於其家庭,如她不存在的話,其家庭或會更美好。而事件揭發後,X的母親及繼父一直支持他。
法官指被告利用小童的天真無知及對祖父的信任來犯案,所作所為傷風敗俗及令人厭惡,X默默承受身心創傷,X母親亦非常自責。被告亦違反誠信,要脅小孩不要報警,X正是害怕報警求助會失去家庭,才啞忍多年。法官另考慮到被告與X年紀相差50載,案件涉及兩次強姦三次非禮,被告沒有施加不必要的暴力,沒證據指被告沒有使用避孕套或有其他不當行為,報告指被告沒有心理不平衡,被告不大可能會重犯等因素後,五罪總判刑為監禁13年。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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