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局長今日(15日)依據《城市規劃條例》第21A(3)條,於憲報公告指定位於《馬鞍山分區計劃大綱圖》及《大嶼山南岸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若干地區為「受規管地區」,賦予規劃署署長執管權力,以保護相關地帶的自然生態。這是自經修訂《條例》於今年9月1日生效以來,發展局局長首次行使新增權力,指定「受規管地區」。
《馬鞍山分區計劃大綱圖》內指定的「受規管地區」涵蓋新自然保育政策下「梅子林及茅坪須優先加強保育地點」的梅子林地區,面積約33公頃,該地區内有原生林地及天然河溪等自然生境,孕育豐富動植物物種。至於《大嶼山南岸分區計劃大綱圖》內指定的「受規管地區」則涵蓋分佈於分流、大浪灣、水口/塘福、長沙、貝澳、十塱/芝麻灣、芝麻灣半島、望東灣等地區內合共約626公頃的土地,該區擁有各種天然生境,包括林地和灌木林等,而在貝澳和塘福亦有兩條具重要生態價值的河溪。
發展局指,上述地區屬於面對發展壓力或環境破壞風險的具生態價值地區。然而,由於有關地區屬於在早年被納入分區計劃大綱圖的地區,過往基於法例所限,規劃署署長作為規劃監督無法在當中進行執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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