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3日有便衣警員疑在將軍澳遭人「私了」,6名男女涉案被拘控。其中2人不認罪受審,法官李俊文今(20日)在區域法院裁定兩人非法禁錮、傷人和暴動等共6罪成,還柙109日判刑;李官裁決時,提到辯方稱案中女被告在現場做「和事佬」,但她從來沒有令現場情況降温,反而她說話後,群眾情緒更高漲、為事件火上加油,認為辯方說法脫離現實。

被告為21歲學生盧嘉欣及23歲電腦程式員雷藝佳,同被控於201910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人將偵緝警員6191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涉及一個掛頸式口罩。盧另被控於上述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雷另被控同日在唐俊街與唐德街附近仁濟醫院王華湘中學外,連同其他人,意圖使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及在唐俊街與唐德街交界一帶參與暴動。

李官今天裁決時,指辯方不爭議盧身處非法集結和禁錮警員的現場群眾中,當時警員遭數十人包圍,多人指向警員及有人手持硬物,有人要求警員向鏡頭表示他不是警察,亦有人提出搜查警員的袋,現場群眾明顯對該警員懷有敵意。惟辯方提出盧是調停者或俗稱「和事佬」;呈堂片段拍攝到盧曾稱「你地唔好再拖延時間」和「唔好再嘈」等。

李官指,盧當時站在群眾前排及神色嚴厲,她叫道「不要拖時間」,亦明顯是催促群眾搜袋,她從來沒有令現場情況降温,反而她說話後,群眾情緒更高漲,盧更重覆叫「有防暴」、為事件火上加油,辯方說法是罔顧案中其他情況和脫離現實,故不接納盧是調停者,裁定她非法禁錮和非法集結罪成;惟盧曾在現場拉下口罩約10秒,故裁定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不成立。

就雷的案情,辯方爭議雷的身份辨認。惟李官根據呈堂片段,指現場多條片段拍攝到一名揹啡色背包、穿白色波鞋的男子與同案被告吳婉菁同行,雷所住大廈的閉路電視當日拍攝到雷身穿相同衣著,及當晚與吳同行,加上雷和吳的手機通訊記錄和入境處相片等,裁定現場片段拍攝到的男子便是雷。

基於片段拍攝到雷與現場群眾包圍警員,而當警員逃跑時,其他人在花槽附近對警員拳打腳踢,警員一度跌倒在花槽及試圖企起來,但遭雷用腳踢倒。李官裁定雷非法禁錮、暴動、傷人和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又指雖然辯方提出雷在場保護吳、充當「護花使者」,但吳在場用鎚襲警和參與暴動,雷在場保護、即屬協助和鼓勵犯罪。

同案被告30歲技工劉文全、32歲文員林芷瑩、25歲保險從業員吳婉菁及17歲男生,早前已承認非法禁錮及暴動等罪,還押至109日求情和判刑。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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