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5歲少年3年前在旺角彌敦道一帶向馬路投擲汽油彈,又將嵌有鐵釘的膠水管放置在馬路上;警方拘捕他後,再從他身上搜出汽油彈和7個空玻璃樽等。涉案少年早前承認企圖縱火、企圖刑毁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共3罪。法官陳廣池今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入教導所,並感嘆被告「沒有社會歷練,沒有客觀和有知識的人的引導,沒有獨自的分析能力,自然落入狂熱的政治漩渦」,才干犯此嚴重破壞社會安寧的罪行。
辯方求情時指教導所報告正面,被告完成學業後有正當工作,前僱主稱被告工作表現良好,而被告還柙期間在院舍遵守規矩且合作,辯方指被告坦承一時衝動及被網友利用犯案,被告打算服刑後繼續文憑試及報讀大學。
陳官判刑時指控辯雙方同意案發當日無非法集結及暴動,而當日參與燃點汽油彈的4人中,只有被告被捕。陳官引述被告求情信內容,被告表達悔意及知道縱火對社會有潛在危害,被告媽媽2018年離世對他價值觀發展有影響,被告視本案為人生污點及轉捩點,將會重新樹立價值觀。陳官又引述被告親戚及老師求情信,當中提到被告為「孝順仔」但誤交損友、錯誤了解對公義的表達等等。
陳官續指從求情信中可得知「有如白紙般的小伙子」被誤導和鼓吹參與本案行動,但並不認為被告一時衝動,被告有裝備、有目的、有計劃行動,行動會製造恐慌。但陳官認為被告無社會歷練下「被捲入狂熱的政治漩渦」,可幸本案行動無人受傷,最後陳官決定接受教導所報告建議,判被告進入教導所。
現年19歲的被告賴卓豐早前承認案情,警員駕車沿旺角界限街往九龍城方向行駛期間,至彌敦道附近交界,4名黑衣人突然在10米外出現及把一些細小物品撒落在馬路上,其中1人將汽油彈投在地上、造成爆炸。被告亦燃點汽油彈投擲引起爆炸。
警方追捕及截停被告後發現,他的背包外口袋有一個玻璃樽,樽口塞有布塊,而該玻璃樽即為俗稱的汽油彈。被告左邊地上發現1個打火機及2條插有鐵釘的膠管,他身上又攜有1條鎖匙。在警誡下,被告稱他是第一次這樣做,是由1名梁姓男子帶領,而被告身上鎖匙是屬於旺角「安全屋」。
賴卓豐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上址行車路;連同3名身分不詳的人,企圖損壞駛經上址的車輛輪胎;及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瓶口塞有白色毛巾碎片、內有230毫升液體的玻璃瓶、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鐵釘的膠水管。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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