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歲警署男警長向前下屬及前上司索取及接受貸款合共逾42萬元,並煽惑前同袍向廉署隱瞞曾借貸予他,又隱瞞欠債一事欺騙退休金逾250萬元。男警長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訂明人員接受利益、妨礙司法公正及欺詐等11罪。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判刑時指,被告使用上司身份向下屬施加壓力以借貸,但考慮被告有悔意並於警隊服務近30年,判處被告監禁22個月。而不誠實所得的退休金,嚴官為免被告破產,下令被告只需還款5元予政府。
案情指,被告1988年加入警隊,2016年成為警長,至2022年退休離開警隊。他於2020年至2021年期間多次向下屬伍潤森借貸,例如以股票輸錢為由,向伍借取20萬,承諾分20期還款,但被告沒有按時償還貸款,期後又以替哥哥支付老人院費用、無法從銀行提款等等為理由,再向伍借貸5,000至3萬元不等,後來復又以緊急家庭事件為由,接受下屬謝運滇2萬元貸款,從伍和謝一共接受7筆共逾33萬元的貸款。他又涉向前上司李金鵬索取8萬貸款。
另被告於2018年12月17日以1份用以申請退休及在退休當日以合約條款重行受僱於香港警務處的債務申報表,聲稱沒有未償還的償務,但事實上當時被告債務接近140萬元。被告最後申請獲批,並獲發放退休金共逾250萬元。期後,被告在向財務機構及銀行借貸逾120萬元情況下,在2020年9月1日向「遮仔會」表示他沒有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貸款,致「遮仔會」向他提供一筆逾8萬元的貸款。
2021年4月,被告向廉署錄取首份警誡口供後約伍見面,在車上要求伍刪除所有與被告的電話訊息紀錄,為隱瞞向伍借貸一事,但對話被行車紀錄儀錄下。被告後來又三度要求伍不要向調查人員提及被告多次向其借貸,只需提及被告某次向伍借取2,200元。
辯方求情時提到被告已婚,育有1子1女,他已任職的士司機1年多以還款,目前經濟仍然結据。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擔任警察30年,表現良好,現因此案及欠債纍纍致被告女兒無法繼續學業,又對其兒子文憑試構成壓力,嚴官續指被告身為警察,應清楚犯罪後果,嚴官決定判處被告監禁22個月。至於被告曾收取逾250萬元退休金,嚴官為免被告破產,下令只需被告今天歸還5元予政府。
現年54歲被告黃志明今承認5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3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1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1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及1項欺詐罪。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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