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醫學界議員梁家騮醫生,因在公立醫院超時工作及不獲批休息日,成功追討9年來的工作補償金逾170萬元後,補償金卻被計算在納稅範圍內。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補償金不應再被徵收薪俸稅,上訴庭亦大比數駁回稅務局的上訴。稅務局今上訴至終審法院,指出醫生在休息日及假期工作,所獲的賠償屬於「從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故應納稅,亦不會出現雙重徵稅的情況;梁家騮一方則認為補償金並非入息,無需繳稅。終院5名法官聽罷陳詞,押後裁決。
本案上訴人為税務局局長,由馮庭碩資深大律師代表;答辯人為醫生梁家騮,由伍國賢大律師代表。本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麥嘉琳審理。
原訟庭及上訴庭早前均裁定梁家騮收取的補償金,應被界定為醫管局違反僱傭合約權利而作出的賠償, 而非僱員根據僱傭合約提供服務「從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因此不應課繳薪俸税。上訴方上訴至終審法院提出的法律問題為:「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8 條,為補償僱員因僱主要求在休息日和假期工作而喪失合約規定的權利而向僱員支付的金額是否屬於『從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
上訴方指,醫管局要求醫生在休息日及假期在醫院候召(on call),醫生亦是提供受僱服務,故他們因在休息日及假期提供受僱服務的補償金,屬於「從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income from employment),也應根據《稅務條例》課繳薪俸税。假若僱員主動要求在休息日及假期工作,並獲僱主同意,他們亦非免費工作,事後會獲得補償金或補假,故補償金也是「從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故應納稅。
上訴方又舉例指,員工如在聖誕節假期工作,僱主及後提供補假,若員工在獲得補假前辭職,僱主亦會就未放的假期作出賠償,而該些賠償亦應繳稅,也是「從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上訴方分析指有薪假期包括假期薪金以及假期日毋須工作的無形權利(intangible right),而無形權利並沒有課稅,涉案補償金是賠償無形權利,故本身也未納稅,如稅務局就補償金徵稅也沒有雙重徵稅。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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