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7人否認在2019年「元朗721事件」中參與暴動,今(16日)在區院續審。控方擬呈堂當日港島區中聯辦外的影像片段,指影像間接顯示被告當日前往元朗並非巧合,他們明知港島區的情況,前往元朗區向宣稱要「保衛家園」的「白衣人士」挑釁;辯方反對,指片段與案無關,片段偏見性高於證據價值。法官陳廣池考慮雙方陳詞後,裁定片段可呈堂,認為具關聯性和沒有對被告構作不公;案件周三(18日)續審。
被告為43歲林卓廷、35歲客戶服務員庾家豪、37歲男子陳永晞、31歲社工葉鑫昇、26歲廚師鄺浩林、48歲電器技工尹仲明、26歲楊朗,被控在2019年7月21日,於港鐵元朗站大堂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擬在審訊中播放兩段顯示港島區情況的影像,遭辯方反對,法庭今處理相關法律爭議。
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今陳詞指,當日有示威者在中聯辦外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警方須到場佈防和執法,兩段影像反映當時情況;本案被告大部份非居住元朗一帶,他們當晚從中環、灣仔及銅鑼灣站等前往元朗站,他們明知港島區下午起發生社會事故,而數日來元朗區亦有人表示要「保衛家園」。
程指各被告在警力十分緊張的時段,由市區遠走至元朗區,向宣稱要保衛家園的「白衣人士」作出挑釁,控方認為兩段影像能協助法庭考慮被告到元朗站集結暴動的目的;林卓廷亦在出發元朗前致電警長7520及查詢警力,當時7520勸林不要前往元朗,以免火上加油,結合當時港島發生暴力對抗,亦能協助法庭考慮各入前往元朗站的目的是否要「火上加油」。
程亦指,兩段影像可間接顯示各被告出現在元朗站並非巧合,港島區在本案發生時亦發生多宗事故,各被告共同在同一時段現身元朗,構成本案環境證據,雖然兩段影像不可直接指控被告,但與案相關。
辯方由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黃錦娟陳詞,指控方兩段影像並不涉及本案案發範圍,與本案無關,偏見性高於證據價值;控方本來的指控是建基於元朗的事件,但現在擴展至港島範圍,這在控方案情撮要和大綱均沒有提及。
黃指7名被告面對的控罪均有關元朗站暴動,但控方兩段影像關乎到當日早上在元朗地區外發生的事情,辯方看不到為何是「大環境」及可協助法庭,而當日港島區和元朗區發生的事件性質並不一樣,兩宗事件亦無關,控方倚賴兩段片的行為是「漁翁撒網」,重申如果證據偏見性大於證據價值,不應予以呈堂。
陳官考慮過雙方陳詞後,指暴動不同於一般打劫等罪行,法官須有司法認知,接受某一日、甚至某一個月有事件發生,不能因為案發在元朗,便不考慮其他地方發生的事件,而兩段片段並未拍攝到被告面容,對被告沒有針對性,片段市是新聞片段,有不少廣泛報導,法庭不能充耳不聞、抽離現實,基於片段有關聯性和沒有構成不公,故批准呈堂。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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