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政府逾25年的前助理稅務主任,前年簽署效忠聲明前,多次去信公務員事務局詢問簽署聲明的必要性,以及違反聲明的定義,最終遲交聲明半年,遭勒令在45之齡提早退休。他前年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認為局方沒有合理原因不接納其遲交簽署聲明,又沒有解釋下令退休的原因,要求推翻局方的不合理決定。高浩文法官今頒布判詞指,他確實在沒有合理辯解下遲交簽署聲明,認為案件沒有可爭辯之處,沒有實質勝訴機會,拒批其司法覆核申請許可,下令他需支付政府方訟費。
申請人為前助理稅務主任王秋明,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申請方質疑局方為公眾利益著想而着令申請人退休前,只是指出申請人沒有在限期前提交簽署聲明,沒有充分考慮公務人員的服務條件、該人員對公務人員隊伍的作用及該個案的所有其他情況,亦未有做好權衡工作,認為涉案決定屬不合理及非法。
申請方又認為局長從未清楚交代着令申請人退休的原因,亦沒有告知申請人局方達致決定的整個推理過程。申請方續指,申請人去信只是為了釐清聲明的必要性及合法性,其固執反映他認為聲明事關重大,才令他遲交簽署聲明半年,認為局方沒有合理原因不接納其簽署聲明。
不斷提問但無申請延遲交簽署聲明
高浩文法官在判詞開首便表示,「最後期限」(deadline)規定指明行爲的執行時限,通常不會僅僅因為有人在時限內詢問是否真的需要執行某些指明行為而延期。申請人被要求需在限期前提交已簽署的效忠聲明,但他不斷向局方提問,期間並沒有要求延遲提交聲明的期限,最終也沒有在限期前提交簽署聲明。本案主要爭議是申請人有否在限期前提交簽署聲明,以及申請人在沒有提供合理解釋而遲交簽署聲明,令他被勒令提早退休,是否法律上出錯。
公務員事務局在2021年1 月15日發公告,指明所有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受聘的公務員,須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公務員須在部門發出有關信函的四星期內簽妥及交回聲明。如有公務員在沒有合理解釋下,不理會、拒絕或未能宣誓或簽妥和交回聲明,當局會逐一考慮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按《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等機制,展開行動終止有關公務員的聘用。
明知限期前未交簽署聲明可能遭終止聘任
法官指出,稅務局局長在2021年1月28日,要求申請人在2021年2月25日或之前,提交簽署聲明,局方亦在2021年2月16日及24日提醒他在限期前提交簽署聲明,但申請人在2021年2月25日當日早上,把沒有填寫「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職級」、「簽署」及「日期」的聲明表格交予局方,亦在聲明表格上手寫下:「由於這份聲明仍有許多未知之數與所牽連的影響,所以我現時未能簽署」,並在附件中質詢簽署聲明的必要性與緊急性,以及違反聲明的定義。
法官認為事實上,申請人的而且確未能在限期前提交簽署聲明,而且雙方從未就延期提交簽署聲明達成協議,即使申請人在時限內一直質詢,也必須在限期前提交簽署聲明,他向局方持續查詢亦不會令時間停止運行(stopped the clock)。即使他寫明他限期日「當時」未能提交簽署聲明,但也不改他沒有在限期前提交簽署聲明的事實。法官指他有4周的充足時間閱讀公務員事務局公告,他明知不在限期前提交簽署聲明會帶來嚴重的潛在後果,有可能被終止聘任,他單方面要求局方逐點回覆其質詢,又似乎認爲局方的要求可作出讓步,讓他豁免或遲交簽署聲明。
無合理辯解下遲交簽署聲明 終止聘用合乎邏輯
法官指申請人遲交簽署聲明半年,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認為他未能就遲交一事提供合理辯解,並非不合理的決定。而當局為公眾利益著想而着令申請人退休,申請人將會按例在退休年齡獲發退休金,雖然當局多次表示下令提早退休的決定並非正式的紀律處分,法官則傾向認為此屬紀律處分的一種,但局方已清晰指明任何疏忽、拒絕或未能適當提交簽署聲明的公務員,很大可能將會被終止聘用,法官亦認為當政府質疑公務員的能力及忠誠度,裁定申請人在沒有合理辯解下遲交簽署聲明,終止聘用的決定合乎邏輯,懲罰不屬過重或不合比例。
對於申請方質疑局長從未清楚交代着令申請人為公眾利益著想而提早退休的原因,局方指政府沒有義務就每個行政決定交代原因,法官認為簡而言之毫無疑問的是,本案是因申請人未能在限期內按照規定提交簽署聲明,亦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釋,而令政府對其履行職責的能力失去信心,才會被勒令在45之齡提早退休。而在案件不涉嚴重不公的情況下,法庭不會行使酌情權推翻局方的決定。
公務員事務局回應指,局方不會評論個別個案,並重申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下公務員的一貫責任,也是政府和社會對他們一貫的期望和要求,所有公務員均須明確知悉並接納這些基本責任。現時所有在職的公務員已經簽署聲明或作出宣誓。
法庭記者:劉曉曦
---
《星島頭條》APP經已推出最新版本,請立即更新,瀏覽更精彩內容:https://bit.ly/3yLrg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