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醫學界議員梁家騮醫生早前因公立醫院候召制度,被剝奪部分休息日及法定假期,成功追討逾170萬元補償金卻被稅務局徵稅。梁家騮上訴勝訴後,稅務局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醫生如在休息日及假期工作,所獲的賠償屬於受僱工作入息,故應納稅,不會出現雙重徵稅的問題;梁家騮一方則認為補償金並非入息,無需繳稅。終審庭今早公佈書面判詞,一致裁定稅務局上訴得直。

上訴人為税務局局長,答辯人為醫生梁家騮。聆訊中上訴方冀終院釐清醫管局為補償梁家騮在休息日和假期工作,而喪失合約規定的休假權利,所作的補償金是否屬於「從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上訴方早前指醫管局要求醫生在休息日及假期在醫院候召,醫生亦是提供受僱服務,故相關補償金也屬於「從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應根據《稅務條例》課繳薪俸税。

上訴方舉例指,如員工在聖誕節假期工作,但員工在獲得補假前辭職,僱主亦需就未放的補假支付補償金,補償金亦應繳稅。而且有薪假期包括假期薪金以及假期毋須工作的無形權利,涉案補償金則是賠償無形權利,「有形化」後也需納稅,不會構成「雙重徵稅」。 

終院判詞指,支付補償金目的源於梁家騮屬醫管局僱員,應醫管局的要求在假期和休息日候召,隨時前往醫院,此正是補償金目的。其次,即使梁家騮沒有被召往醫院,他仍以候召的形式為醫管局提供了服務。第三,合約條款所訂定的假期和休息日,即梁家騮被剝奪的假期和休息日,可被視為僱員與醫管局簽訂服務合約的誘因,與僱傭工作有關。

梁家騮辯稱補償金出於權利減損、剝奪假期和休息日所得,然而判詞指在完全被擱置或廢除的僱傭合約中為權利減損而支付的款項無須課稅,但不代表貼上「權利減損」標籤的金額即無須課稅。終審庭指案中僱傭合約從未終止,而是仍然完全有效,梁家騮候召日子有權獲得報酬,條款沒有否定或廢除。梁家騮依據上述條款和權利,要求醫管局支付補償,乃履行權利。

終審庭推翻了上訴庭的區分,指雖然醫管局可被指爲違反了條例,但法院作出補償金付款令的主要原因,是梁家騮有權因在假期和休息日候召而得到補償,而就此部份的金額徵稅,並不會招致雙重徵稅。補償金是對梁家騮失去休息日和假期的補償,在梁家騮基本月薪之外所支付的,因此未曾課稅。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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