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來港10多年的女教師2020年初受疫情影響,未能返回內地完成申領單程證手續,逾期居留個半月,去年受查期間被入境處職員要求數日後到沙田裁判法院報到,到庭當日才得悉被控,誤以為不留案底遂坦白承認違反逗留條件罪行,判囚6日緩刑1年。女教師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推翻答辯,終審庭今指女教師事前未獲任何檢控文件諮詢法律意見,判她上訴得直,轉交裁判法院重新答辯。
被告韓新嘉原承認違反逗留條件罪行逾期居留,判囚6日緩刑1年。案情指,被告自2008年攻讀碩士來港定居,成家立室,任職教師,至今尚未獲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被告2020年初獲發單程證,惟因疫情直至去年才返回內地完成手續,當時逾期居留個半月。去年6月會見入境處職員期間,被告獲指示月中到沙田裁判法院入境事務處檢控組報到,被告到庭前從未被捕、得悉被控或獲發任何檢控文件,帶到庭上才知悉控罪及案情。被告誤以為不留案底不會影響工作,遂坦白承認違反逗留條件罪行,終被裁判官張志偉判囚6日緩刑1年。
被告其後索取法律意見,申請推翻答辯先後被裁判官及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拒絕,上訴至終審法院時指未獲發任何檢控文件致誤解聆訊性質及潛在後果,以為只是違反規例而非刑事罪行,不會定罪判囚,而且本案情況特殊,被告原本很可能准以簽保守行為結案。
終審庭認為《香港人權法》中列明刑事罪行被告人應得最低保障,被告即使認罪也應有充足時間索取法律意見,然而本案被告到庭前未獲告知控罪性質及因由,也沒有收到任何檢控文件,違反了被告人應得保障,剝奪了其權利,因此其答辯無效,上訴得直,轉交裁判法院重新答辯。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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