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立法會提交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條例草案,容許市民預先指明一旦自己無能力作決定時,拒絕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
擬規定設指示時須2人見證 其中1人須為醫生
政府指,市民訂立指示會按「慎入易出」的原則進行,病人須以書面形式訂立預設醫療指示,訂立指示時須有至少2名見證人在場,當中1人是註冊醫生,另1人須符合若干條件,包括盡本身所知不是遺產受益人等。至於如何撤銷指示,政府擬容許病人在有精神能力作決定時,隨時以口頭、書面或銷毁方式提出。當局亦會在解決技術和實際問題後,適時容許以電子形式,填寫數碼表格訂立指示。
同時,草案會為醫治者提供保障,以免他們因對病人施以維持生命治療而招致法律責任,惟他們必須符合指明條件,包括醫治者不知道有已訂立的指示;或醫治者並不信納病人所訂立指示中的某項指令,指明拒絕有關治療。至於普通市民一旦施行心肺復甦術時,不知道待救者已訂下心肺復甦術命令、或不認識有關命令,施治者不會因施行心肺復甦術而招致法律責任。
擬同時修例讓居於院舍末期患者 更易選擇在住處離世
另外,政府同時建議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及《生死登記條例》(第 174 章)的相關條文,讓居於殘疾人士院舍和指明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減少因院舍須按規定向當局報告院友離世,而將彌留院友送院,令他們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治療。
政府又強調,「預設醫療指示」與「安樂死」是截然不同的概念,病人在「預設醫療指示」下不能拒絕基本護理或紓緩治療,亦不能要求施用或處方物質結束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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