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歲女子於2019年9月「元朗721」紀念活動中,拳打及用易拉架攻擊兩名男子;警方調查後上門拘捕時,她拖延警方入屋及將一對運動鞋扔出窗口,意圖毀滅證據。經審訊後,她被裁定兩項有意圖傷人、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成,法官郭啟安今(29日)於區域法院指事主有挑動現場人士情緒,辱罵示威者及持酒樽追打等,但示威者亦不可合法化「私了」這種恫嚇、滅聲、無法無天的行為;終判處女被告入獄5年半。
被告李茵茵,報稱自僱人士,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及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兩人;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她另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郭官今判刑時,指本案嚴重,被告連同他人襲擊兩名途人,夥同行事而非單獨犯案,2名事主被約10人包圍、用拳和棍等物不斷襲擊,即使事主頭破血流,被告仍拾起易拉架襲擊姚背部。案發在公眾地方及有示威者聚集叫口號,襲擊隨時引發漣漪效應,令現場人士情緒高漲,情況一發不可收拾。姚的傷勢不輕,有腦出血及腫塊,須進行開顱手術。
雖然2名事主曾在現場與示威者對罵,姚曾揮動酒瓶及追打他人,X亦曾敲碎酒瓶,姚事後被帶上法庭、准簽保守行為了事。2名事主行為挑動和激發現場人士情緒,雖然不可以說他們是咎由自取,但行為實屬不智。惟事主言行即使激烈火爆、不堪入耳,亦不可合法化「私了」這種恫嚇、滅聲、無法無天的行為,故就兩項傷人罪,以5年及4年半作量刑起點。
就暴動罪,郭官認為須將私了納入考慮因素,在2019年社會事件中,因不同政見而發生衝突,人多勢眾的一方恃強凌弱,令現場陷入一片混亂的狀態中。被告在暴動中使用易拉架傷人,雖然只是地上隨意拾起,殺傷力亦較輕,但被告有直接參與及破壞社會安寧,故以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
就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告在警方上門調查時,拒絕開門給警方,拖延時間及將犯案時所穿的鞋抛出窗外,雖然辯方稱該雙鞋非關鍵證據,但任何一項證據缺失對司法公正都有影響,故以8個月為量刑起點。
郭官指被告有良好品格不構成減刑因素,雖然辯方指被告曾多次做義工,但均屬一次性活動及非持續性,基於整體量刑原則,判處傷人及暴動等3罪同期執行,妨礙司法公正罪則3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6個月。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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