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今日(29日)落案起訴一名26歲男子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一項「管有煽動刊物」罪及一項「管有他人身份證」罪。案件於今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警方於11月27日下午接獲報案,指一名男子在香港國際機場涉嫌穿上有煽動字句衣服,機場保安發現報警。消息稱,涉案男子當時身穿展示「光時」字樣的衣服,人員趕赴現場,並於該名男子的隨身物品中再搜出印有煽動字句的旗幟和衣物,以及一張他人身份證。人員經調查後拘捕該名男子,他涉嫌「管有他人身份證」及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警方提醒市民,「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屬嚴重罪行,首次定罪可被判處監禁兩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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